1、公司员工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规范公司员工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规范 公司员工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规范 1 目的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和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3 法律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3.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4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3.5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 号)3.6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4 职责 4.1 安全科是职业健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宣传贯彻
2、国家相关法规,制定职业卫生制度,组织识别有毒作业场所,检查职业卫生管理情况,组织职业卫生作业场所监测,建立职业卫生健康档案。4.2 财务科负责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危害作业场所检测、职业健康防护用品及设施以及其他防治费用的落实。5 术语 5.1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5.2 工作场所(workplace):指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全部地点。5.3 职业病危害:是指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5.4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
3、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它职业有害因素。5.4.1 化学性因素:生产过程中产生,并存在于工作环境空气中的化学物质,或较长时间悬浮在生产环境空气中的固体微粒。如:甲醛、氰化物,滑石尘、电焊烟尘。5.4.2 物理性因素:高温,低温(冷库作业),噪声,振动,电离辐射(X 射线),非电离辐射(电焊、氩弧焊时产生的紫外线)。5.4.3 生物性因素:指细菌、寄生虫或病毒所引起的与职业有关的某些疾病。如畜产品加工工人的职业性炭疽,森林工作者的职业性森林脑炎等。5.4.4 其他有害因素:自然环境因素,环境污染因素等。6 控制程序 6.1 职业危害因素的识别 职业危害因素主要分为十类:粉尘类、放射性物质类、化
4、学物质类、物质因素类、生物因素类、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病的危害因素、职业性肿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其他职业其他职业危害因素等。安全科按上述十类危害因素组织对作业场所中所有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识别,确定职业危害因素。6.2 职业危害的防护 6.2.1 新、改、扩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必须执行“三同时”原则。6.2.2 在进行新、改、扩建项目时,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代替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熟知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并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6.2.3 建设项目在竣
5、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6.2.4 安全科负责确定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组织监督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分级管理。6.2.5 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包括:现有装置、生产设施更新、改造、检修的检测;事故的检测;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竣工前后验收的监测等。6.2.6 厂区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6.2.7 产生职业危害的岗位或设备装置应设置职业危害告知牌和警示标识,提高员工职业健康安全意识。6.3 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管理 6.3.1 公司和从业人员签定劳动合同时应
6、当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6.3.2 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须组织其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6.3.3 定期组织有毒有害作业场所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6.3.4 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及时安排其进行诊断,并暂时调离原工作岗位。6.4 作业场所管理 6.3.1 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6.3.2 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6.3.3 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6.3.4 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由使用单位按要求定期检查和校验,并有记录,保证设施随时处于正常状态。6.3.5 定期组织、联系有资质的监测单位的对职业危害作业场所进行监测,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6.3.6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危害项目申报。7 相关文件/记录 职业卫生管理台帐 职工健康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