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旅游局关于修订导游人员管理实施方法的决定 国家旅游局 【发布文号】 国家旅游局令第21号【发布日期】 2023-06-03【生效日期】 2023-2023-0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国家旅游局 国家旅游局关于修订导游人员管理实施方法的决定 (国家旅游局令第21号) 为了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有关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的需要,促进导游员队伍建设,经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决定对导游人员管理实施方法作如下修订,自2023年7月3日起施行: 一、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国家旅游局组织设立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导游人员
2、等级考核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行政部门组织设立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办公室,在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和指导下开展相应的工作。 二、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参加省部级以上单位组织的导游技能大赛获得最正确名次的导游人员,报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可晋升一级导游人员等级。一人屡次获奖只能晋升一次,晋升的最高等级为高级。 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二五年六月三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导游人员管理实施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 第15号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方法已经2022年12月26日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
3、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局局长:何光暐 2022年12月27日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方法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导游队伍建设,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资格考试制度和等级考核制度。 第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制度和年度审核制度。 第二章 导游资格证和导游证 第五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取得导游资格证。 第六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
4、人员资格考试的政策、标准和对各地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 直辖市、方案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负责本地区导游人员的考试工作。 第七条 坚持考试和培训分开、培训自愿的原那么,不得强迫考生参加培训。 第八条 经考试合格的,由组织考试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考试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 获得资格证3年未从业的,资格证自动失效。 第九条 获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在一家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效劳机构注册的,持劳动合同或导游管理效劳机构登记证明材料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导游证。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指直辖市、方案单列市、副省
5、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相应的导游规模、有相应的导游管理效劳机构、有稳定的执法队伍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的人员申请办理导游证,须参加颁发导游证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岗前培训考核。 第十一条 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范围内使用。 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颁发其他形式的导游证。 第三章 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 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计分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
6、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具体执行。 第十三条 导游人员计分方法实行年度2023分制。 第十四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扣除2023分: (一)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二)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开工程的; (三)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 (四)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五)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 (六)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第十五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扣除8分: (一)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 (二)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工程的; (三)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 (四)讲解中掺杂庸俗、下
7、流、迷信内容的; (五)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 第十六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扣除6分: (一)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置旅游者物品的; (二)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三)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 (四)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 (五)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 (六)发生重大平安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 第十七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扣除4分: (一)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 (二)无故不随团活动的; (三)在导游活动中未佩带导游证或未携带计分卡; (四)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
8、 第十八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扣除2分: (一)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 (二)2023人以上团队未打接待社社旗的; (三)未携带正规接待方案; (四)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标识的; (五)仪表、着装不整洁的; (六)讲解中吸烟、吃东西的。 第十九条 导游人员2023分分值被扣完后,由最后扣分的旅游行政执法单位暂时保存其导游证,并出具保存导游证证明,并于2023日内通报导游人员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登记注册单位。正在带团过程中的导游人员,可持旅游执法单位出具的保存证明完成团队剩余行程。 第二十条 对导游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除扣减其相应分值外,依法应予处分的,依据有关法律给予处分。
9、导游人员通过年审后,年审单位应核消其遗留分值,重新输入初始分值。 第二十一条 旅游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随意进行扣分或处分的,由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批评和通报,本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导游人员的年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导游人员必须参加年审。 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年审工作政策,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年审工作并监督检查。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导游人员的年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年审以考评为主,考评的内容应包括。当年从事导游业务情况、扣分情况、
10、接受行政处分情况、游客反映情况等。考评等级为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和不予通过年审三种。 第二十四条 一次扣分到达2023分,不予通过年审。 累计扣分到达2023分的,暂缓通过年审。一次被扣8分的,全行业通报。 一次被扣6分的,警告批评。 暂缓通过年审的,通过培训和整改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五条 导游人员必须参加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年审培训。培训时间应根据导游业务需要灵活安排。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 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效劳机构应为注册的导游人员建立档案,对导游人员进行工作培训和指导,建立对导游人员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和奖惩的内部管理机制,接受并处理对导游人员的投
11、诉,负责对导游人员年审的初评。 第五章 导游人员的等级考核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导游人员分为初级、中级、高级、特级四个等级。 第二十八条 初级导游和中级导游考核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定;高级导游和特级导游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定。 第二十九条 由省部级以上单位组织导游评比或竞赛获得最正确称号的导游人员,报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晋升一级导游等级。 导游等级评定标准和方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那么 第三十条 本方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本方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
12、国国家旅游局令 第21号 国家旅游局关于修订导游人员管理实施方法的决定 为了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有关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的需要,促进导游员队伍建设,经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决定对导游人员管理实施方法作如下修订,自2023年7月3日起施行: 一、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国家旅游局组织设立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行政部门组织设立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办公室,在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和指导下开展相应的工作。 二、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参加省部级以上单位组织的导游技能
13、大赛获得最正确名次的导游人员,报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可晋升一级导游人员等级。一人屡次获奖只能晋一次,晋升的最高等级为高级。 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 二五年六月三日 第三篇:导游人员管理实施方法导游人员管理实施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导游队伍建设,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资格考试制度和等级考核制度。 第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制度和年度审核制度。第二章导游资格证和导游证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取得导游资格证。第六条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政策、标准和对各地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直辖市、方案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负责本地区导游人员的考试工作。 第七条坚持考试和培训分开、培训自愿的原那么,不得强迫考生参加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