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务车配备标准和使用管理通告 各地级以上市党委、纪委、监察局、小汽车定编办,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局、小汽车定编办,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省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粤各单位: 自202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20235号)下发以来,全省各地各单位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自觉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公车私用等问题的发生,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但是,违反规定购车、配车和用车的问题仍然存在,特别是一些地方趁当前换届期间借机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小汽车,少数领导干部工作调动时车随人走,甚至变相占用多辆公务用车,公车私用现象也比拟严重。对此,干部群众反映强
2、烈。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党政机关及领导干部的形象,助长了奢侈浪费和以权谋私等不正之风,影响了党群千群关系。最近,省委党廉办根据省纪委主要领导的指示,联全有关职能部门对领导干部配车用车以及公车私用等问题进行明查暗访,严肃处理了一批有关责任人,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方面的规定,现重申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厉行节约,严格执行配备使用小汽车标准 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要厉行节约,严格执行配备使用小汽车标准,坚决抵抗奢侈浪费行为。一是不得超标准为领导干部配备小汽车。各级党政机关要继续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
3、知?(厅字20235号)。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也要参照执行。二是严格执行小汽车定编管理规定。凡属定编管理范围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先定编后购车的原那么。各级财政部门必须依据小汽车定编管理部门核定编制安排购车款项;各级政府采购部门凭小汽车定编管理部门核发车辆购置许可证受理采购。三是购置小汽车要符合有关要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购置小汽车要有正当的资金来源,不得向下属单位、企业借用、摊派,不得使用贷款、集资款,不得挪用救灾款、救济款、扶贫款、教育资金等专项资金。有拖欠职工工资(由财政负担局部)的县(市、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非政策性亏损、拖欠职工工资的国有企业,当年度不准购置小汽车。 二、依照程
4、序,严格执行申报备案制度 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公务用车申报备案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购车和换车手续。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市、县党委、政府和省直各局以上单位一把手公务用车实行申报备案制度的通知?(粤委办发电202376号)和?关于严格执行市、县党委、政府和省直各局以上单位一把手公务用车申报备案制度的通知?(粤党廉办传20239号)的规定,各市、县党委、政府和省直各局以上单位一把手配备或更换公务用车前,要向省委党廉办、省小汽车定编办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才能配备或更换。省属国有企业一把手配备或更换公务用车也要按上述程序办理。另外,因特殊公务,确需购置进口车和排
5、气量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小汽车的,申请单位要按规定经省小汽车定编办专项审批,并报省委党廉办备案前方可购置。 三、廉洁自律,严格公务用车管理 各级领导干部要弘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带头廉洁自律,自觉遵守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和管理等有关规定。不准变相多配或多占小汽车;不准长期借用非任职单位或占用非主要任职单位的车辆或编制;在任同一职务期间,原那么上五年内不准更换公务用车;不准违反规定使用特种车号牌;工作调动时不准车随人走,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借用原工作单位车辆的,借用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天;离、退休领导干部(不含享受副省级以上待遇的干部)个人不准占用公务用车。各单位对于更换下来的领导干部公务用车,排
6、气量或价格超过规定标准的,如果单位有空编指标,经批准可转为接待用车,否那么要作价公开拍卖,不准编外留用;要建立健全车辆使用登记报告制度,严格限制公车私用,个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借用公车的,要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由车管人员统一安排,用后由本人按实际行使里程交纳费用。 四、严明纪律,严肃查处迎风违纪行为 各级党委党廉办和政府小汽车定编办要加强对各地各单位购置、配备和使用小汽车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换届期间群众反映领导干部用车的突出问题要积极开展明查暗访;已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地方和单位不得沿用原定编指标重新购置车辆,对必要保存的工作用车要按规定程序重新核定编制,并要加强对保存车辆的监管;根据实际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治理公务用车方面存在的各种不正之风。对未经审批擅自配备或更换公务用车的,要追究用车人的纪律责任;违反定编管理规定购置的车辆,一律予以没收;违反规定公车私用的,除缴清相关费用外,还要追究用车人的法律责任。对典型案件要予以通报和曝光,加强警示教育。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