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安消费“一票否决制施行方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平安消费治理,全面落实平安消费责任,严格事故责任追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江苏省平安消费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扬州市平安目的治理责任书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一票否决“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那么。本方法适用于各单位、部门、工程部及其平安消费责任人在平安消费工作中发生本方法第四条规定情况之一的应予一票否决“。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平安消费责任人是指各单位、部门、工程部行政主要负责人以及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给予平安消费责任的人员。第四条 本方法所称一票否决“是指平安消费工作在规定的考核年度内出现以下情
2、况之一的,取消其参与各类综合性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评比奖励资历。出现以下15条款中所列情况之一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享受绩效年薪、运营性风险补贴、奖励年薪;工程部主要负责人不得享受当年考核发放的15%岗位工资以及工程部的考核兑现奖励。应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分的按公司相关制度执行,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查法律责任。1、平安消费目的治理年度考核不合格的。2、发生死亡平安消费责任事故的。3、发生严峻环境投诉、严峻环境事故的。4、发生严峻火灾、严峻交通责任事故的。5、发生多人(3人以上)损害事故的。6、发生重伤平安消费责任事故的。7、轻伤率打破操纵指标的。8、发生环境投诉、环境事故的。9、发生火灾、交
3、通责任事故的10、施工现场JGJ59-99标准检查考核一次不合格的。第五条 各单位、部门、工程部在各类综合性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奖励活动中应将平安消费一票否决“纳入考核内容,各类表彰奖励活动组织(上报)部门应及时征求工程部意见,对所参加先进(优秀)评比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一票否决“的,一律予以否决。第六条 在确定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合格供方时,应将平安消费一票否决“纳入考核内容。在平安消费工作中,发生本方法第四条所列情况之一的,一律予以否决其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合格供方资历。第七条 对瞒报、谎报、漏报事故而躲避平安消费工作一票否决“的单位及个人,一经查实,其当年已获得的先进(优秀)荣誉称号和奖励,由原表彰奖励活动组织单位予以取消和追查,已获得利益按本方法第四条规定予以追回,公司并进展通报批判。第八条 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会同工程部等有关部门对故弄玄虚、违规操作、骗取荣誉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责任追查。第九条 本方法由公司工程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