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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国有资产管理信托化法律制度构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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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国有资产管理信托化法律制度设想 【】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问题一直是我国改革进程中无法回避且必须解决的关键性问题之一,因为它事关改革的成败,所以无法回避也值得研究。党的十六大召开之前,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遵循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管理,企业自主经营的原那么,后经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搞好配套改革,重点是建立权责明确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这一补充和开展,确立了十六大召开前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框架: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管理,多方进行监督,投资主体营运,企业自主经营。然而,这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设计,仍然没有很好的解决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性问题。一是国家国有

2、资产管理机构管理幅度过宽、管理面太大,对有些国有资产鞭长莫及;二是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层次过多,降低了管理的有效性;三是国有资产由多个部门分别行使所有权,造成一方面多部门的低效率而限制了企业的活力,另一方面是部门有权无责为企业“内部人控制留下了空间;四是地方政府积极性不高。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2022年11月8日,党的十六大提出,“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财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由此建立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为初始代理人的国有资产二元管理模式,从而在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和进行国有资产管

3、理体制改革的探索中,最终选择了委托代理制。从国有资产管理体 制改革的历程来看,其最根本的目的就是解决国有资产所有人缺位的问题,政企不分问题和政资不分问题。然而,这些问题即使在建立了国资委以后仍未得到彻底解决,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就是因为我们长期囿于所有权国家所有的窠臼中,国有资产管理面临的体制性障碍没有真正解决,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没有真正分开。本文的主要观点就是用信托制度构建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解决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至今最大也是最初希望解决的问题:政企不分问题,政资不分问题和所有人缺位问题。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通过对传统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历史沿革和对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4、的建立与变革的介绍,简要表达了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路程和主要问题,并分析了我国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第二章主要分析了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存在的三个最主要的问题国有资产所有人缺位的问题、政企不分问题和政资不分问题。通过对这三个问题的分析,指出我国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虽然选择了委托代理的模式,但是这种模式通过自身的改革和完善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的,而且有些问题就是委托代理制度本身带来的;第三章的主要内容是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信托化的可行性分析,介绍了信托制度的特点,并详细表达了用信托制度构建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及其法律价值;第四章是国有资产

5、信托化法律模式的具体设想,通过用信托制度重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的关系,建立以信托制度为根底的我国国有资产的管理模式。【关键词】 :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管理委托代理 信托 【学位授予单位】 :山西财经大学【学位级别】 :硕士【学位授予年份】 :2023【分类号】 :d922.291;d922.282;f123.7;f832.49【目录】 :6-8abstract8-13前言13-14第一章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概述14-19第一节传统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历史沿革14第二节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建立与变革14-19第二章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19-27第一节国有资产所有

6、人缺位问题19- 21一、国有资产所有人缺位问题的引出19 二、立法缺位是国有资产所有人缺位的原因19-20 三、国有资产所有者代理人的身份定位问题20-21第二节政企不分问题21-2 4一、“一物一权观念的桎梏是导致政企不分的思想根源21-2 3二、委托代理制的特点是导致政企不分的制度根源23-2 4三、国有产权边界规定缺乏内在的逻辑性是政企不分的现实根源24第三节政资不分及其所导致的问题24-27 一、所有权对企业经营的软约束及其后果24-2 5二、所有权对投资行为的软约束及其后果25-27第三章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信托化的可行性分析27-33第一节信托制度及其特点27-29 一、信托制度

7、综述27 二、信托制度的特点27-29第二节国有资产管理信托化的优越性及其法律价值29-3 3一、国有资产管理信托化的优越性29- 31二、国有资产信托化运营模式的法律价值31-33第四章国有资产管理信托化法律模式33-42第一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的关 系性质分析33-39 一、分析国资委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关系性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3 3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身份定位分析33-3 5三、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的定位分析35-39第二节国有资产管理信托化法律模式39- 42一、国有资产管理信托化法律模式的制度体系39-40 二、国有资产管理信托化法律模式的操作安排

8、40 三、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的运作40-42结论42-43参考文献43-45致谢45-46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46-47 本论文购置请联系页眉网站。 第二篇:国有资产管理法律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国有资产管理概述 国有资产管理涉及国有资产的取得、认定、使用、收益、管理体制等多个方面。本章仅就国有资产监管的一般问题、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与纠纷处理、国有资产评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等与国有资产关系较为密切的管理制度加以说明 一、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部门 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

9、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务院于2022年5月27日公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是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但国务院国资委的监管范围只是中央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方国资委,是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向本级政

10、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以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根据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国务院国资委除上述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义务是: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

11、调整;保持和提高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平安领域 60 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探索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尊重、维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与开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内容 国有资产的存在形式主要依附于企业,因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主要是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

12、定,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对企业负责人的管理 1.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对国有独资企业,任免其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对国有独资公司,任免其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对国有控股公司,那么依公司章程的约定,提出向其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其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对国有参股的公司,依公司章程,提出向其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2.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任命的企业负

13、责人签订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合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的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二对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企业和重大事项进行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2.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

14、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国有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决定,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局部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由股东代表、董事代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在股东会、董事会上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61 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兼并破产工作,拟订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

15、指导意见,调控所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 三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 1.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根底管理工作,协调所出资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负责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2.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开展战略和规划,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3.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向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 4.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二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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