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太原市应急管理专家组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按照科学开展观要求全面推进应急体系建设,确保应急专家组公正、客观、有效开展工作,实现应急管理科学化,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省、市应急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组建应急管理专家组(以下简称应急专家组)。应急专家组成员由市政府聘任,接受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管理,与所在单位隶属关系不变。 第三条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分类,结合实际,市政府聘请应急管理专家25人。其中,自然灾害类5人、事故灾难类5人、公共卫生类5人、社会平安类5人、综合管理类5人。 第四条 应急专家组成员从高等院校、科研部门、企事业单位
2、和有关政府部门在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中聘任。应急专家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根本路线、纲领、方针,政治立场坚决,有高度政治责任感和较高政策水平; (二)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在应急管理相关专业具备较高科研技术水平、丰富实践经验和较强决策咨询能力,长期担任专业领域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职务,现已离任或担任非领导职务,且具有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实践经验、决策支持及技术咨询能力,在应急管理相关学术机构担任一定职务; (三)热心应急管理工作,有事业心和良好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四)团结同志,公正办事,坚持原那么,工作高效,有较高威信和较强组织协调能力; (五)身体健康,年龄
3、适宜,能在精力和时间上保证参加专家组相关工作和活动。 第五条 应急专家组成员聘任程序: (一)市应急办面向社会发布招聘函,有关单位按照要求推荐;或单位或个人直接向市应急办推荐、自荐; (二)应聘人填写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家推荐表,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并相关证明材料报市应急办; (三)市应急办进行资格审核、选拔,公布受聘专家名单,经市政府批准颁发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家聘任书和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家证。 第六条 应急专家组成员实行聘任制,任期3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续聘。 第七条 应急专家组实行首席专家制。 (一)专家组按类别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平安、综合
4、管理5个组,每组设1名首席专家。首席专家由市应急办任命,在市应急办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首席专家可以召集本组成员开展调研、研讨活动,向相关领导提供应急管理意见建议。突发事件发生时,首席专家召集本领域相关专家提供处置意见建议,组织突发事件善后评估; (三)突发事件处置涉及多个领域时,主要涉及领域首席专家在听取其他专家意见建议的根底上,代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全体专家向现场指挥领导提出最终意见建议。 第八条 应急专家组工作职责: (一)充分发挥理论和专业技术优势,积极参与全市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应急管理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二)积极参与突发公共事件隐患排查、监测
5、预报和预警信息收集、汇总、分析评估,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向市应急办提供专业意见和处置建议; (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针对突发公共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及时向市应急办提出应急处置建议措施; (四)充分发挥专业特长,为编制和修订各类应急预案、举行应急演练提供技术支持,积极探索应急管理“一案三制建设新措施; (五)随时保持通信畅通,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按照市应急办通知要求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执行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指挥机构下达的任务; (六)根据本市应急管理工作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国内外应急管理先进经验,开展课题研究、撰写有关学术论文和报告
6、等; (七)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应急工作相关资料,未经市应急办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应急工作资料。 第九条 市应急办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组建应急专家队伍,承办应急专家聘任、发证、换届和表彰奖惩工作; (二)指导专家组工作,组织召开专家组会议,研究部署和总结讲评有关工作; (三)组织开展课题研究、学术交流和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培训; (四)向专家提供有关应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资料; (五)组织专家参与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 (六)及时将专家提交的预测性、预防性意见接报送有关领导; (七)将专家组工作经费列入市应急办全年经费预算,为专家组开展工作提供保障。 第十条 应急
7、专家组成员在协助市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或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期间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表现突出,及时有效控制、减轻或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的;在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中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将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限度的;及时准确为市政府提供较大以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有效防止事件发生的;完成课题研究或在国家、省级刊物及其他权威性报刊、电视台或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发表应急管理相关研讨文章的;有其他特殊奉献的;由市应急办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专家组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专家组活动,视为自动解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以专家组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予以解聘。被解聘的专家自解聘之日起1个月内将聘任书和专家证交回市应急办。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可参照本规定组建相关应急专家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