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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处方质量检查管理办法[小编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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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处方质量检查管理方法小编推荐 处方质量检查管理方法 为了稳固创立三级妇幼保健院成果,标准处方行为,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根据处方管理方法、XX省病历书写标准第四版(但不能用商品名)等规章,制定本方法。对处方质量进行检查,标准医师处方行为。医院成立处方质量检查专家组,为处方质量检查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咨询。药学科成立处方质量检查工作组,负责处方质量检查的日常具体工作。 处方质量检查专家组成员:组长:顾 扬 成员:彭润民 尹正康 杨庆堂 华跃进 庄焕自处方质量检查工作组成员:组长:庄焕自 成员:庄焕自张树萍宋和娣杨 静 吴明慧张庭辉张 舒处方质量检查工作组成员应坚持科学、公正、务实的原那么,完整

2、、准确的书面记录检查结果。处方质量检查工作组,在处方质量检查工作过程中发现有争议的问题,应及时咨询处方质量检查专家组。处方质量检查工作组将检查结果及时报告分管院长、通报医务科、门诊部和医保办。 检查结果统计及处理: 1、将处方质量检查结果纳入相关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对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采取教育培训、限期整改、通报批评。 2、停发绩效限期整改,何时整改到位何时补发绩效。 3、对履教不改者暂停处方权。 4、对开具超常处方的,按照处方点评管理方法规定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处分。 5、药事科药师未按规定审核处方、调剂药品、进行用药交待的;未对不合理、不标准处方进行有效

3、干预的(口说无凭记录为凭证);未对严重缺陷处方进行有效阻止而照常发药的(处方质量检查专家组抽查为凭证),将对其采取通报批评、扣罚药事科绩效等措施。给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处分。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主题词:处方质量管理方法 XX市妇幼保健院办公室 202223年7月12日印发 共印60份附。处方质量检查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 不合理处方包括不标准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判定为不标准处方: (1)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书写不标准或字迹难以识别的(电子处方缺年龄、诊断等)。 (2)医师签名、签章不标

4、准或签名、签章不一致的。 (3)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 (4)未使用标准的药物通用名开具处方的。(详见卫生部关于处方常用药品通用名目录) (5)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标准或不清楚的。(不能写it、0.9、5gs、5等)(口服者一般可免写口服二字、以克计量者可免写克,手写处方药物通用名前边的盐基可不写,但要求加剂型如:阿托品片、丹参滴丸、阿托品注射液、维生素c注射液、0.9氯化钠注射液、2023葡萄糖注射液、5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等) (6)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模糊不清字句的。 (7)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 (

5、8)单张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 (9)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未注明理由的。(应注明:疗程需要、临床需要、病情需要) (2023)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未使用专门处方的。 (11)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 (1)适应证不适宜的; (2)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 (3)用法、用量不适宜的; (4)联合用药不适宜的;重复给药的; (5)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或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判定为超常处方。(1)无适应证用药。 (2)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3)无正当理由超说明

6、书用药的。 (4)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药物的. 第二篇:处方管理方法实施方法处方管理方法实施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处方管理方法,进一步标准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平安,充分发挥医师、药师的专业作用,特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 处方管理方法中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每个病人的用药医嘱需要添加诊断、年龄、性别等项内容。处方管理方法

7、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平安、有效、经济的原那么。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主要措施 第四条制定医院用药供应目录 (一)目的。保证医院使用药品质量。 (二)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根本药物供应目录的遴选工作。 (三)遴选原那么: 1、参照XX省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2、参照XX省药品招标目录。 3、选择平安、疗效确切、质量可靠、价格低廉的药品。 4、同一通用名称药品,注射剂、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 5、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的特殊剂型和剂量规格可遴选。第五条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对处方实

8、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 1、由质管科专人负责对每日门诊、急诊、住院处方进行评价,并填写反响处方登记表。 2、登记并通报各种不合格处方及用药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3、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科室连续出现3次以上住院病人用药医嘱超常处方,按照三级医师负责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与科主任任期目标挂钩。 第六条加强培训 加强处方管理方法的培训、考核,使每个医师、药师掌握处方管理方法的具体要求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章具体要求 第七条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一)处方标准按照卫生部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二)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以下规那么: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

9、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标准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标准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标准,药品用法可用标准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模糊不清字句。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药品不得与检查费、一次性物品、治疗费、其他医疗费混开,应另开一张处方。 7、现金处方每张不得超

10、过300.00元,特殊情况(如抢救处方)除现金外不得超过700.00元,并注明理由。 8、住院处方应每周二次开方,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离休处方口服药不得超过50.00元。 9、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应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执行。 2023、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11、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 3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12、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

11、名称之前写明。 13、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4、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5、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6、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那么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三)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

12、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第八条处方权的获得 (一)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我院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我院开具处方,应当经我院执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前方可有效。 (二)经注册的医师应在医务科和药剂科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三)医院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本院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标准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

13、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我院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我院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四)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科室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前方有效。 (五)进修医师由医务科等部门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第九条处方的开具 (一)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标准、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响和本卷须知等开具处方。 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

14、二)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 5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四)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五)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那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七)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以下材料复印件: 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有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为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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