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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庆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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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德庆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德庆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和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81号令)、肇庆市端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肇府规20175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细则。第二条 德庆县城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下简称公租房保障)的申请、审核和分配及其相关管理适用本细则。县城区公租房保障方式包括实物配租保障和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第三条 县城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和审批实行统一管理,公租房后续监管按房源隶属分级负责

2、。公租房房源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筹集。第四条 政府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公租房保障工作,具体负责县城区公租房保障对象资格审核、房屋配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以及县属公租房分配后续监管等工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公租房租金标准,并结合市场物业行情适时调整。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住房租赁补贴资金来源,并将公租房租金收入、维护和管理等相关支出纳入预算管理。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核实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住房情况。民政部门负责核实低保家庭、住房困难转业复退军人、军烈属的困难群体认定情况。公安部门负责核实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户籍、身份资料及拥有机动车辆权属情况。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

3、门负责核实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缴交社会保险费情况。税务部门负责核实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纳税情况并提供纳税证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实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工商登记及注册资本金情况。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县城镇住房保障办公室、德城街道办事处、新圩镇人民政府、居委会及有关单位开展县城区公租房申请、受理、审核等工作。 德城街道办事处、新圩镇人民政府和当地居委会负责受理辖区内公租房保障对象的申请、资格初审等工作,协助县城区公租房分配后续管理工作。县城镇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核查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有关财产情况,提出核查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县住房和城

4、乡规划建设局审批,并负责县属公租房分配后续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第六条 公租房保障申请对象为具有本县城区非农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县城区户籍复退军人、军烈属、稳定就业环卫工人的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申请公租房保障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本县城区内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未达到住房保障标准,并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转让过自有住房(因重大疾病或离婚析产除外)。符合以下情形的住房或住房份额,其面积纳入申请对象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核定范围:1、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2、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住房;3、通过继承方式取得但未办理继承手续应继承份额的住

5、房;4、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5、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人均资产净值低于县政府公布的标准。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无机动车辆,也没用实际控制使用机动车辆,但摩托车和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除外。(三)提出申请时未享受过购买安居(解困)房、集资房、房改房等本县其他住房保障购房优惠政策。已享受住房保障购房优惠政策,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1、因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后再次造成家庭住房困难的;2、离异后未获得住房的一方;3、房改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未达到住房保障标准。住房保障申请对象和具体准入条件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6、并向社会公布。第七条 申请公租房保障,原则上以家庭名义提出申请。申请家庭应当推荐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第八条 县城区非农户籍的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递交申请材料,非县城区户籍的申请人向其在县城区居住地所在的居委会申请,由居委会接收并初步形式审查。第九条 申请公租房应提交的材料:(一)公租房申请审批表;(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户籍证明;(三)收入证明(新就业无房职工免交),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提供证明;从事其它生产经营的,由税务部门提供纳税证明;兼职收入等劳动收入由个人诚信申报,社

7、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新圩镇人民政府根据其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评估核定,有劳动能力而不按要求进行求职、失业登记,或虽进行了登记,但无正当理由3次不接受就业服务介绍就业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定提供证明;(四)住房证明,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房产证(或不动产权属证)复印件(农村宅基地土地证、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房产继承协议等),无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五)家庭资产申报表,家庭资产申报包括房产、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自我评估价值;(六)其他必要的材料。申请公租房需要提交具体材料要求以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每年公布的公租房受理通告为准。除上述提交材料外,新就业无房职工同时应提交全日制大学本科(含)以

8、上学历证明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及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出具的缴交社保3个月以上的参保证明;稳定就业异地务工人员同时应提交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和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出具的累计缴交社保满2年的参保证明;转业复退军人、军烈属等人员同时应提交转业复退军人、军烈属或其他住房困难特殊人员证明材料。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对提供的申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任;按本细则规定由有关单位或个人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材料,其真实性由相关单位或个人负责任。第十条 公租房保障审核实行“三审二公示”制度。(一)受理。居委会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资料录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德城街

9、道办事处、新圩镇人民政府会同居委会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并将通过初审的申请人相关情况在户籍或居住地所在地居委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德城街道办事处、新圩镇人民政府实名举报,德城街道办事处、新圩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经初审不通过或公示异议成立的,德城街道办事处、新圩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德城街道办事处、新圩镇人民政府在住房保障管理系统提交初审意见,并将申请资料报送县城镇住房保障办公室。(二)核查。县城镇住房

10、保障办公室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采用查档取证、信函索证、信息查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收入、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情况进行核查。公安、民政、不动产登记、社保基金管理、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在收到查询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核查结果。县城镇住房保障办公室依据有关部门核查结果,在30个工作日内将通过核查的申请家庭在住房保障管理系统提交核查意见,并将申请资料报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核查不通过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审批。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自收到核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审核

11、。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新圩镇人民政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公场所和县住房保障网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2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批准申请人取得公租房轮候资格。经审核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期间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申请资料退回县城镇住房保障办公室,由其书面告如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三章 实物配租和租赁管理第十一条 公租房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分配,在轮候期间内,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户籍、住房、收入和财产等情况与申请时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主动向县城镇住房保障办公室申报,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

12、设局再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轮候资格,并书面告知。在轮候待分配房源期间,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申请人相关情况的监督,发现申请人有关情况发生变化的,及时作出处理。第十二条 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当年房源供应情况,制定分配方案,将待配租的房源按保障人群类别、户型等进行归类,按申请审核年度、分类编组以现场抽签或电脑随机分配方式确定轮候选房、配租顺序,由公证机关进行现场公证。申请对象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原则上按申请家庭居住人口与面积相对应,单身人士配租单间或一房一厅,2人家庭配租一房一厅,3人及以上家庭配租二房一厅。申请家庭有行动不便的残疾人或70岁及以上老年人可享有优先选

13、择出入方便、楼层较低公租房的权利。具体房型分配原则,以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布分配方案为准。第十三条 轮候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当年房源分配方案优先配租:(一)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寡老人;(二) 经居委会和街道办证明的失独家庭;(三)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转业复退军人;(四) 经民政部门核定的在册低保家庭;(五) 县以上各级政府评定为见义勇为的家庭或受到县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六) 轮候时间超过3年以上仍未获配租资格的家庭;(七) 自有产权住房被依法征收当前无居住地的家庭。符合优先配租对象只能享受一次优先配租机会。第十四条 轮候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自愿放弃本次配租:

14、(一) 在接到配租通知后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抽签分配的;(二) 已选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三) 其他认定为自愿放弃配租情形。自愿放弃配租的申请人,自放弃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第十五条 按照公租房房源隶属关系,公租房承租人与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德庆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按合同实施管理。合同期限为3年。在签订承租合同时应预缴交3个月租金作为承租保证金,承租期满后不计利息原数退回。缴交租金应按照先交租金后居住的原则,每月月底前缴交下月租金。第十六条 已承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的申请人,在承租并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后,应当在1个月内退回原租住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直管房

15、或单位自管房;逾期不退的,根据合同约定收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七条 承租合同期满,需继续承租公租房的住户,应在合同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县城镇住房保障办公室提出续约申请,如实申报家庭当前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变动等情况资料。经县城镇住房保障办公室审核符合继续租住公租房条件的,应当在申请人所在的德城街道办事处(或新圩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公场所和县住房保障网上公示,公示期限为2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以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第十八条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核查申请人有关情况,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收回公租房并办理相关手续。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报,经审核不再符合保

16、障条件的,应终止承租合同:(一)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资产净值超过县政府规定标准的;(二) 购买、受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的;(三) 出现其他不符合承租公租房条件情形的。第十九条 具有第十八条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情形之一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出具腾退公租房决定书,承租人应在3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公租房,租金按原合同约定租金数额缴纳;暂时无办法腾退的,可申请续租6个月,续租期间按市场租金计租;续租6个月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搬迁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责令其搬迁,拒不执行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照市场租金的2倍收取租金。第二十条 承租人有下列违规情形之一时,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解除其承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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