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行政处分事先告知书 ( )水保罚先告字【 】第 号:经查,你(你单位)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 条 款 之规定,根据 之规定,拟对你(你单位)给予 的行政处分。如你(单位)对上述行政处分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有关规定,有权向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 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与本机关进行联系。逾期不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 联系人: 联系 : (行政机关公章)年 月 日说 明1水保违法行为较轻的,执法人员可口头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的申辩的权利。2文号栏:“( )内填写机关代字;“【 】内填写作出本告知书的年份;“第 号内填写当年作出陈述申辩告知书的顺序号。3本告知书的抬头局部应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4“你(你单位)后空格,填写当事人的违法时间、地点、行为、后果等根本违法事实;“违反了后空格,填写当事人所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根据后空格填写拟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给予后空格填写拟决定行政处分的种类和幅度。5本告知书应加盖拟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行政机关公章。6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地点一般为行政机关办公所在地。7本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作出本告知的行政机关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