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拆迁房屋证据工作意见 为了依法标准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公证的受理和通知程序,增强工作操作性,保障强制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拆迁工作的效率,根据区政府领导的要求,年12月5日下午,经区政府法制办、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区司法局等部门协商,就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公证受理和通知程序等有关事项,形成以下会议纪要: 一、工作原那么 (一)遵守法律原那么。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公证受理和通知时,应标准工作程序,履行法定职责,维护强制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标准操作原那么。针对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公证中的各类问题,分别采取标准化的操作方法,保障各项
2、措施合法有效,各项程序履行到位。 (三)保持高效原那么。进行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公证通知前,应做好排查摸底工作,根据具体情况制作相关工作预案,高效完成强制拆迁工作。 二、工作依据 本会议纪要形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那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那么、XX省公证条例、XX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那么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三、工作程序 (一)受理 1、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公证申请,由申请人(拆迁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在强制拆迁工作实施五日前,向公证机关提出。 2、公证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证机关应当受理,并核实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3、和相关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当根据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那么第六条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同时还应向公证机关提供有关被拆迁人(或同住人)、拆迁房屋使用人的现居住地址、工作单位等相关材料。因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详而无法通知被拆迁人的,申请人应当补充提供。 4、公证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或相关证明材料不充分或有疑义的,应当通知申请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也可以到现场作实地调查。 5、申请人无法查找到被拆迁人或同住人、拆迁房屋使用人的行踪,被拆迁人且无工作单位的,应当向公证机关提供书面说明,公证机关应当进行核实。 6、动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催促申请人全面了解被拆迁人(或同住
4、人)、拆迁房屋使用人的他处住址、对房屋拆迁和安置方案的态度等情况,并及时提供给公证机关。 (二)通知 1、公证机关实施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公证时,应当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果被拆迁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2、实施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公证时,被拆迁人居住在被强制拆迁房屋内的,公证机关可以在强制拆迁工作即将实施时,向被拆迁人以口头方式当面告知公证事项并做好记录,也可以书面形式送达公证通知书。 3、被拆迁人不居住在被强制拆迁房屋内的,公证机关应当在强制拆迁工作实施之前,安排现场公证员的同时,另派两名公证人员前往被拆迁人实际居住地或其单位,向被拆迁人告知公证事项或送达公证通知书,并在有关单位(部门)配合下,做好稳定工作。 4、无法直接通知的被拆迁人,公证机关可以视情通过被拆迁人的工作单位、拆迁房屋使用人或同住人,转交或转达公证事项和到场要求,并作好记录;如果被拆迁人的单位、拆迁房屋使用人或同住人拒绝转交的,作好拒绝转交的记录。 如果被拆迁人无工作单位,也无拆迁房屋使用人或同住人及其下落的,也应记录在案。 5、公证机关已通知被拆迁人,被拆迁人拒不到场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的,不影响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公证活动的进行,但应当做好记录。 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