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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党纪政纪处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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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党纪政纪处分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方针,进一步做好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明确各职能部门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各个环节中的职责和分工,加强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保障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XX省反腐倡廉防范体系实施意见(试行)等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法。 第二条党纪政纪处分执行工作责任制由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责任追究范围。 第三条实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责任制,坚持党组织和行政分级管理,加强协作配合和监督制约的原那么;采取谁

2、主管谁负责、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方法。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四条党委(党组)、政府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职责分工,分别对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 第五条纪检监察机关在执行工作责任制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在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后的15日内,将处分决定书、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所在党组织,其中处分决定书应同时抄送相应的组织部门和人事、劳动部门; (二)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根据行政处分决定书、刑事判决书作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建议书; (三)组织协调党纪政纪处分决

3、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组织部门、人事部门分别按照党员组织关系或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在执行工作责任制中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的人事栏案; (二)调整受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以上处分人员的职务、级别和工资待遇,并书面告知具体执行单位; (三)审核受处分人员处分期内的工资调整,并书面告知具体执行单位; (四)对有关人员停职审查期间、逮捕后和受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后的工资作出处理,并书面告知具体执行单位; (五)按规定对受处分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和使用: (六)分别对管辖范围内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人事部门按人事管理权限规定,办理判处主刑人员的开除公职

4、手续。 第七条公安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在执行工作责任制中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一)公安机关应将因赌博、嫖娼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而受到罚款、拘留、劳动教养等行政处分的党员、监察对象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及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或党组织; (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将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而受行政处分人员的处分决定书,及时送达被处分人所在单位或党组织。 第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按照关于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相互提供案件材料的假设干规定(浙纪发c199916号)要求,将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不起诉决定书等案件材料提供给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 第九条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及党组织在执行工作责任制中承担

5、以下职责: (一)收到处分决定书一个月内,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并执行处分决定; (二)填写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并报送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和主管的组织人事部门; (三)根据有关行政处分决定书或刑事判决书,按规定直接对受处分人员的职务、工资待遇等作出相应处理,或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四)对有关人员受停职审查期间、逮捕后和受治安处分、刑事处分后的工资作出处理; (五)及时将受处分人员的职务、级别、工资和考核使用等处理情况,书面告知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和主管的组织人事部门; (六)对国家公务员和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按规定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第十条受刑事处分

6、或受行政处分应追究党纪责任的农村(社区)党员,所在的基层党组织应及时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党纪处分批准权限报批或备案。 第十一条相关单位负责协助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做好受处分人员违纪所得的收缴、退赔工作,取消或纠正受处分人员违纪获得的其他非经济利益,并向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书面反响协助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党组根据同级党委的意见或上级、同级纪委的纪检建议书,负责向主任会议提出建议,提请常委会依法罢免上级人大个别代表、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职领导的职务和撤销由其任命的本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或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

7、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人大代表的辞职请求。 第十三条政协党组根据同级党委的意见或上级、同级纪委的纪检建议书,按照干部任免权限,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议按有关规定撤销受处分人员的政协职务。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执行工作责任制的各职能部门或单位违反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诫勉、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受处分人和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并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宣布、执行处分决定的; (三)未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人事档案的; (四)未将受

8、处分人员应降低的职务、级别、工资或应取消的奖励、荣誉等非经济利益书面告知所在单位执行的; (五)违反受处分人员年度考核、确定考核等次规定的; (六)在处分期内晋升受处分人员职务(级别)的; (七)违反规定给受处分人员调整工资的。 第十五条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违反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诫勉、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一)未按规定时间和范围宣布处分决定的; (二)未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本人人事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降低受处分人员职务、工资或者取消其奖励、荣誉等待遇的; (四)未按规定执行有关人员停职审查期间、逮捕后或行政、刑事处分后的工资发放标准的; (五)违反对受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规定,确定考核等次的; (六)收到刑事判决书或行政处分决定书后,未及时按党员组织关系或干部管理权限向党委、政府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书面报告情况的。 第四章附那么 第十六条本实施方法由中共XX省纪律检查委员会、XX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实施方法自20xxxx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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