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公安警务督察工作总结精品 公安系统警务督察 一、警务督察工作职责 警务督察处(队)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以下事项进行现场督察。其职责: (一)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 (二)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治安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 (四)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处分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五)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六)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 (七)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情况。 (八)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
2、规定的情况。 (九)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 (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它情况。 二、警务督察处(队)职权 (一)对发现公安民警有违纪行为的,情节轻微、认识较好、有整改态度的,现场批评教育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采取强制措施带离现场接受调查,对涉及的物品以予暂扣。 (二)对发现公安民警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实行脱岗集训,进行警诫教育。 (三)对严重违纪或违纪不服督察而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安民警,实行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或作出行政处分建议。 (四)对发现单位违纪问题较突出的,向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回报,必要时在本辖区范围内通报。 (五)警
3、务督察人员在依法履行职务、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扣押或收缴被督察人员的证件、警用标志、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武器、警械等。对扣押或收缴的物品必须填写公安督察现场扣留(收缴)凭证和公安督察扣留(收缴)物品清单,被督察人员和督察人员应当签字。处理结束时,对暂扣或收缴的物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六)警务督察处(队)认为公安民警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降低警衔的,可提出建议移交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七)警务督察处(队)在督察工作中发现公安民警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八)督察人员在执行督察任务时,遇有公民非法携带、使用武器和警械或者非法使用警用车辆、警用标志、证件和穿着人民警察制式
4、服装的,应当场予以收缴,必要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九)保障和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整体形象和公安执法权威。 三、督察队员工作守那么及其监督机制 (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警察的各项纪律。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不得滥用和超越职权。 (三)熟悉督察业务,严格执法,文明执勤,公正廉洁,不徇私情,不耍威风,不以权谋私。 (四)热情效劳,密切联系群众,语言文明,礼貌待人。 (五)警容严整,着装标准,举止端庄,树立督察人员的良好形象。 (六)坚持原那么,实事求是,作风深入,不怕苦累,不畏艰难。 (七)督察队员接受被督察对
5、象和同级或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监督。对督察队员的违法违纪、违反工作职责、原那么的行为或现象,可向督察队员的上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机构或同级公安机关督察长、行政首长反映或投诉。 四、受理控告、投诉的范围及工作承诺 (一)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案件拒绝受理或者受理后拖延不办的。 (二)无正当理由对依法提出的复议申请拒绝受理或者不予答复的。 (三)人民警察玩忽职守致使他人人身、公私财产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四)、在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滥用职权、刑讯逼供、徇私舞弊的。 (五)认为公安机关做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检验、鉴定结论违背事实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 (六)认为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有其它违法失职行为的。 (七)对群众现场投诉,需要出警处理的,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要在2023分钟内出警,上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受理的投诉,要在5分钟内通知所在市、县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进行现场处置。 (八)对群众的来信投诉,一般的投诉案件,一个月内答复,重大、复杂线索或越级投诉案件,三个月内答复。 (九)省公安厅警务督察处投诉 :(020)8312023548 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