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开立外币账户的申请5篇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当以实名开立,并对其出具的开户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存款人符合规定情形(详细内容在本节“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局部介绍)之一的,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1.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一般程序 银行结算账户的类别不同,其开立条件也不尽相同,以下对不同类别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条件分别加以说明。一般来讲,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按如下大体程序办理: 首先,由存款人填写开户申请书,并将开立账户所需要的证明材料和盖
2、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送交开户银行。 其次,银行与存款人须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再次,由开户银行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最后,银行审查后符合开立账户条件的,应办理开户手续,并履行向人民银行当地支行备案的义务;需要核准的,应及时报送人民银行核准。 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2.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当注意的问题 存款人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存款人的预留签章。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3、;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账户名称、存款人名称与预留银行签章中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的一致性。存款人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以及预留银行签章中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当保持一致。但是,在以下情形下可以不一致: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存款人与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 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 没有字号的
4、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 (3)注册验资资金或增资验资资金的退还。存款人因注册验资或增资验资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后,需要在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届满前退还资金的,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无法出具证明的,应于账户有效期届满后办理销户退款手续。 (4)银行结算账户的信息查询。存款人开立根本存款账户后,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当为存款人打印初始密码,由开户银行转交存款人。存款人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或者根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在提交根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后,使用密码查询其已经开立的所有银行结算账户的相关信息。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