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粮食局市级储藏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级储藏粮的管理,确保市级储藏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平安,有效发挥市级储藏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XX省省级储藏粮管理方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市级储藏粮是指市政府储藏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粮食。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藏粮。 第三条建立市级储藏粮,坚持适量储存、合理轮换、科学管理、严格责任,确保粮食供应平安。 第四条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储藏粮的行政管理,建立健全市级储藏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对市级储藏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平安实施监督
2、检查。 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开展方案、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市级储藏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动用和轮换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市农业开展银行意见后认定市级储藏粮的承储单位资格。 根据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居巢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管理辖区内承储的市级储藏粮,并对协管的市级储藏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平安负责。 第五条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市级储藏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并对市级储藏粮财政补贴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居巢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排辖区内承储的市级储藏粮的财政补贴资金。 第六条市农业开展银行委托居巢区支行按照
3、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藏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储藏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七条符合承储条件并经审核认定的市级储藏粮承储企业,负责实施市级储藏粮的收购、储存、动用、轮换业务。接受市、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和业务指导,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市级储藏粮的收购、储存和动用 第八条市级储藏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开展方案、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市级储藏粮的收购、销售方案,由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市级储藏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经市开展方案、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4、审核同意后,由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开展方案、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农业开展银行共同下达给市级储藏粮承储企业。市级储藏粮承储企业根据市级储藏粮的收购、销售方案,负责实施市级储藏粮的收购、销售。 第十条市级储藏粮承储企业应按照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开展银行共同下达的市级储藏粮收购方案进行收购,收购结束后,应报请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开展银行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市级储藏粮的品种必须按收购方案规定的当年收获的品种进行收购,不得以其他品种或陈粮代替。 第十二条市级储藏粮的数量必须按方案执行,不得虚报、瞒报市级储藏粮的数量。 第十三条市级储藏粮必须
5、到达收购方案规定的质量等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得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第十四条市级储藏粮收购价格在收购方案规定的价格范围内随行就市,入库本钱由市、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开展银行按照平均收购价加每吨50元收购费用核定。入库本钱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市级储藏粮入库本钱。 第十五条市级储藏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市级储藏粮储存总量的三分之一。 第十六条市级储藏粮承储企业应根据市级储藏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提出市级储藏粮年度轮换方案,报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由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市农业开展
6、银行批准。 第十七条市级储藏粮承储企业在年度轮换方案内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具体实施市级储藏粮的轮换,并应在轮换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市级储藏粮的轮换。 第十八条市级储藏粮的收购、销售和轮换原那么上通过标准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交易,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承担储存市级储藏粮任务的企业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 市级储藏粮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市级储藏粮到达收购、轮换方案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对市级储藏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保证市级储藏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平安。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市级储藏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平安管理制度,并配备
7、必要的平安防护设施。 第二十条市级储藏粮承储企业应当对市级储藏粮的储存管理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市级储藏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平安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市级储藏粮承储企业负责人必须及时报告市及所在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市级储藏粮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市级储藏粮的统计工作,定期统计、分析市级储藏粮的收购、销售、轮换方案的具体执行情况和储存管理情况,并及时报送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开展银行。 第二十二条建立市级储藏粮损失、损耗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所发生的损失、损耗。具体按照省级储藏粮损失、损耗处理方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全市或者局部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市场价格异常
8、波动、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性事件,以及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藏粮的情形时,可以动用市级储藏粮。 第二十四条需要动用市级储藏粮,由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市级储藏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市级储藏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承储企业具体实施。紧急情况下,市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市级储藏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第三章市级储藏粮的财政补贴和贷款管理 第二十五条市级储藏粮的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按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定额包干,贷款利息据实补贴。由市、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在每季度后一个月内
9、将上季度补贴拨付给市、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业开展银行开设的专户,市、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农业开展银行补贴专户,及时、足额拨付到市级储藏粮承储企业。 第二十六条市级储藏粮费用补贴按每吨每年80元,轮换费用(含轮换价差)按每吨每轮换一次180元包干使用,贷款利息按实际收购储藏粮占用农业开展银行贷款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实行据实补贴。 第二十七条市级储藏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市级储藏粮承储企业应当在农业开展银行开设根本帐户,并接受农业开展银行的信贷监管。 第二十八条市级储藏粮贷款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具体方法按照中国农业开展银行地方储藏
10、粮贷款管理方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逐步建立市级储藏粮轮换风险准备金制度。为防范轮换风险,市级储藏粮承储企业要用轮换经营利润及节余费用补贴,按每年轮换数量以不低于每吨40元的标准逐步建立轮换风险准备金,实行专户存储。对未建立轮换风险准备金的市级储藏粮承储企业,不得采取“先购后销的轮换方式。 第四章市级储藏粮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市粮食、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按照XX省省级储藏粮管理方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一条市粮食、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级储藏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平安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市级储藏粮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市级储藏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市级储藏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市农业开展银行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市级储藏粮贷款的信贷监管。 第三十四条居巢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承储的市级储藏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市级储藏粮的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对危及市级储藏粮储存平安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及时报告市粮食、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开展银行。 第7页 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