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省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那么 XX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实施细那么 发布日期:2023-04-23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XX市人民政府XX市农民工工资保障方法(XX市人民政府令65号),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预存、支付及管理工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本细那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建筑企业),市政、交通、装饰、管道及通信电缆等工程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及其他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劳动保障、建设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新城、碑
2、林、莲湖、雁塔、未央、XX县区(城六区)范围内建筑企业、施工单位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预存、支付及管理工作。 城六区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预存、支付及管理工作。 XX县区、XX县区、XX县区以及市辖县的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施工单位及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预存、支付及管理工作。 第五条使用农民工的单位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
3、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或社团登记副本及复印件,分支机构应同时携带营业执照; (二)员工花名册; (三)员工劳动合同; (四)工资基金手册; (五)工资表。第六条建筑企业和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分档预存保证金。建设工程造价一千万元以下的按2%预存,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之间的按1.5预存,五千万元至一亿元之间的按1.3预存,一亿元以上的按1预存。 发生过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应付农民工的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5%预存保证金;使用农民工少于10人的用人单位,按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标准预存保证金。 第七条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4、的预存。 (一)建筑企业或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持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和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基数审核单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保证金预存手续。填报XX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预存登记表。 (二)2023年3月6日后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核的结果,填报XX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预存登记表。 (三)用人单位和建筑企业、施工单位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的XX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基数审核单,于5个工作日内向指定银行的专户预存保证金。 第八条用人单位或建设、施工项目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经调查属实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
5、的,由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签发农民工工资支付通知书,从其存入的保证金中支付。 (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支付名册进行核实后,监督用人单位发放。 (二)用人单位、建筑企业、施工单位拒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数额,启动保证金予以代发。 (三)保证金支付额最高为农民工被拖欠的三个月工资,且支付数不得超过预存数额。单位仍欠局部,农民工有权继续追偿。 (四)农民工工资支付通知书(存根)与农民工工资支付名册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一并存档备查。 第九条保证金启动支付后,责任单位应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XX市农
6、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补存通知书的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补存已经支付的保证金。 第十条建筑企业、施工单位及用人单位存在以下情况,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查并予公示,30日内未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5个工作日内出具XX市农民工资支付保证金返还通知书,返还该单位保证金。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建筑企业、施工单位持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手续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返还保证金的书面申请。 (二)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情况消失或注销后,凭劳动情况表或注册登记部门注销的手续,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返还保证金的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建筑企业、施工单位的保证金,解决本单位承建项目中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用
7、人单位的保证金,解决本单位拖欠农民工的工资。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为预存保证金的单位建立台账,做好保证金专户管理、欠薪认定、启动支付、补存和返还等登记工作。建筑企业出现影响较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欠薪认定工作应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控,收到农民工投诉反映拖欠工资的问题,应会同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及时调查,进行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与之建立施工合同的建筑企业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指定银行的专户预存保证金的凭证,未出示保证金凭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
8、许可证或批准开工。 第十四条建筑企业、施工单位应对分包企业及劳务公司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催促其标准管理,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企业有以下情况,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停止其新项目的招投标资格,所建项目不予办理后续建设手续。 (一)本细那么实施后,拒不预存保证金的; (二)保证金启动支付后,拒不补存的; (三)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严重,拒不改正的。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拒不执行劳动保障部门整改指令的,暂不办理变更登记和暂缓通过年检。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双方约定支付工资
9、期限低于一个月的,从其约定。 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30日内支付工资,同时,向农民工出具应付工资凭证,注明给付工资的具体时间,并填写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名册,于5日内将不能按时支付工资情况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备案。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发生更名、合并及分立等变化,应于15日内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备案。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建筑企业、施工单位应在营业场所、施工现场设置劳动保障监督栏,告知农民工的权利义务,公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未按规定预存或补存保证金的建筑企业、施工单位及用人单位,根据XX市农民工工资保障方法予以处分。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二七年八月八日 第6页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