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平责任经典案例公平责任经典案例 浅议侵权责任法中浅议侵权责任法中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摘要:侵权责任法颁布以来,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学界对法条第二十四条即被称之为公平责任原则的争论一直都在激烈的进行着,本文通过对法学界内中对公平责任原则的肯定说和否定说的阐述中,指出侵权责任法中第二十四条不应当成为现代侵权行为法的一个独立的归责原则,并且法条所指内容其实质是公平原则的体现和延伸。关键词:公平责任原则;公平原则 一、法学界对公平责任原则的不同观点之阐述 侵权责任法中第 24 条的具体内容: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对于此条文的解读,法学界普遍认同杨
2、立新教授对此法条的所包含的内容称之为公平责任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中归责原则居于中心地位是全部侵权责任规范的基础直接体现了侵权行法的立法取向和价值功能。但由于确定侵权责任原则的标准不同法学界学者对归责原则体系的构造有着严重的分歧形成了一元说、二元说、三元说等不同的学说。其中一元说认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只有过错责任;二元说认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包括过错责任和无过责任原则;三元说认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包括过错责、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等三项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对前两种情况都不能采用又显失公平情况下的一种补偿原则,即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可以根据实际情由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而对于公平责任原则是
3、否能够成为我国民法归责体系中的归责原则,法学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即肯定说和否定说。(一)肯定说。肯定说是指认为公平责任原则为我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此说法得到以中国政法大学王利明教授为主要代表的学者的认同。他们认为:其一,我国民法适应商品关系的内在要求把公平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也必然要求在责任领域按照公平尺度衡平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利益使民事责任符合公平正义要求。可见,公平责任原则也是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的必然引伸。其二,公平责任作为一项原则,也是淳化道德风尚、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需要。公平确定赔偿数额,是与社会主义道德标准的要求相一致的,同时也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的善良风俗。具体而言,
4、王利明教授认为:“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在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国民法典人格权法编草案建议稿中也明确规定了公平责任原则,该草案第 5 条规定:“法律规定有过错才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加害人和受害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依据公平原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二)否定说。否定说是指公平责任原则不应该认为是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之一,此说法得到以张新宝以及张佩霖教授为主要代表学者的认同。张佩霖教授认为侵权法的原则只有一个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其立论的基础
5、是过错责任原则之外的任何原则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和在实践上是有害的。他认为只有那些适用范围达到一定标准的准则才可以称为原则。这种用数字统计方式确立法律原则的做法非常有创意,遗憾的是缺乏数学模型的支持。张新宝教授持否定的理由是:(1)缺乏法律根据民法通则第 132 条不是归责的原则而是解决损害后果的承担问题;(2)没有具体对象;(3)从认识论上的考察看,不符合思维过程的一般规律。二、公平责任原则地位之我见 笔者支持否定说的观点,认为公平责任原则不应该成为我国侵权责任中归责原则体系中组成部分,不应该成为独立的归责原则。其理由在于以下几点:(一)所谓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
6、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责任作为法律行为判断的结果,应是确定的,且是不利性的。在侵权行为法律关系中如果双方均无过错那么在任何情况下受害人都谈不上去分担责任。让受害人去分担责任在理念上是十分荒谬的。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受害人却可以作为当事人合理分担一部分损失。显然这里所规定的“由当事人分担责任”的实质是“由当事人分担损失。”(二)所谓原则,从法理的角度是指从某类问题中抽象出来并对解决该类问题普遍适用的基本准则,是区别于规则的上位概念。侵权责任原则的归责原则就是解决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是普遍适用的基本准则,但是公平责任仅仅是适用于个别的情况,不能作为归责原则存在。对于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7、的要件,从侵权责任法中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其最核心的要件在于受害人和行为人对侵权行为都无过错。这也是对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的特殊规定,是非一般性的规定,不具有普遍适用意义。显然对于这种没有普遍适用意义的规定不能称之为原则。且我国民法通则在第六章“民事责任”一章中第一节“一般规定”中,规定了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除此之外,在第一节“一般规定”中并没有特别规定其它的侵权归责原则。对于归责原则,也理应规定在“一般规定”中,而不能规定于各种具体的侵权行为规范之后。所以说公平责任原则是归责原则在逻辑形式上也有有失偏颇之处。(三)侵权责任法中第二十四条所指内容其本质就是我国民法通则中第
8、132 条的规定在侵权行为所导致的侵权责任承担分配的具体规定,可以视为是民法通则第 132 条的一种延伸。而民法通则第 132 条规定其最主要的立法依据就在是对民法原则中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是对公平原则的具体解释。故公平责任原则其实质是我国民法原则中公平原则在侵权责任承担分配中的一种具体展现,是一种公平理念的具体诠释,是公平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并非是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组成部分。总而言之,笔者对公平责任原则认为是侵权责任的一种归责原则的观点持否定态度,并且认为所谓的公平责任原则是公平原则在侵权责任承担中的延伸和诠释。说白了它在责任承担方面所起的作用仅仅只是一个道义或者道德上的作用。三、结语
9、 对侵权责任法中公平责任原则的讨论中,由于中国社会制度的相对落后特别是社会保障系尚未完善或者说在建立之中虽然法学家们力图通过法律制度解决社会问题其结果就是在归责原则体系中强加了一个公平责任原则虽然这些想法能够解决目前社会中的一些实际问题,却使法律制度体系支离破碎。故侵权责任法公平责任原则制度的完善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注释:1 参见朱阳明,对公平责任原则的悖论思考,理论探索,2007。2 参见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册)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274。3 参见张佩霖,中国民事法律理论与务实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2265266。4 参见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6770。5 参见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4。参考文献:1米健关于“公平”归责原则的思考 l Jl 法学研究,1999。2l 韩积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中国法院网。3李明发,关于公平责任原则若干问题的探讨法律科学1990(3)。4房绍坤武利中公平责任原则质疑口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88(1):11。5翟羽艳,吕秀军公平责任三论 lJ求是学刊,2000(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