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民根本生活保障实施意见 第一条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根本生活,加强对征地补偿和根本生活保障安置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XX省土地管理条例、XX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XX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根本生活保障方法、XX市被征地农民根本生活保障实施细那么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所称被征地农民根本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根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根本生活的行为。 本实
2、施意见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后,从拥有该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的需要安置的人员。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根本生活保障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根本生活保障的组织实施。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根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及个人账户管理,具体工作由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市财政局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根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市公安局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户口人员的户籍常表,并负责做好相关户籍管理工作;市审计局依法加强对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
3、农民根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市农林、民政、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设立被征地农民根本生活保障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根本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根本生活保障资金及其增值局部以及实行根本生活保障人员领取的养老金、生活补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税、费。 第六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者享有优先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应当优先列入安置人员名单。 (一)以下人员应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有在册农业人口统计: 1、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出生,且户口在本集体经济
4、组织,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人员。 2、因合法婚姻、收养关系,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人员。 3、根据国家移民政策,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人员。 4、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并实际居住的农业人员,在原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无稳定非农职业,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人员。 5、原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以及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在校学生。 6、原户口在
5、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劳教人员。 7、购置小城镇户口,户口仍属原居住地派出所管辖,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内仍有承包地并承担农业义务的人员。 (二)以下人员不得计入实有在册农业人口统计: 1、历次征收土地已进行安置的人员(主要指已安排就业、撤组转户人员)。 2、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包括参照事业单位管理的)在编人员。 3、户口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征地前已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或享受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待遇的人员。 第七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建立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有在册农业人口统计台账,会同市公安局实行动态管理。实有在册农业人口统计由村民小组填报、村(社区)汇总张榜
6、公布后,经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核,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确定。 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用于被征地农民根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相关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统筹解决。 第八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数量变化台账。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结束前,土地面积(包括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地籍调查资料审核确认,并在当地村民小组内张榜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建立台账。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结束后,土地面积以市国土资源局建立的地籍资料为准。 第九条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足额补偿。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
7、青苗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标准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条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征收耕地的,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数计算;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照该土地补偿费总和的70%除以当地人均安置补助费计算。 第十一条征地需安置人员的名单按以下程序产生: (一)市国土资源局在征地公告公布后,按被征地村(社区)、组现有符合安置条件的实有在册农业人员统计台账,根据比例计算需要安置的人数,抄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征地需要安置的人员名单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提出,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社区)提知名单,并由被征地农村集
8、体经济组织或村(社区)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揭发布后15日内上报安置人员名单。 (三)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社区)上报的安置人员名单进行审核,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定。 (四)经确定的安置人员名单,由村(社区)负责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重新审定。名单不能确定的,不影响土地的交付。 (五)被征地农民四个年龄段人员(具体划分标准见第二十一条)的比例,应当与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各年龄段人员的比例根本相当。 第十二条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确定后,由市劳动和
9、社会保障局负责测算保障安置资金方案,并做好被征地农民根本生活保障的个人账户记载,同时由村(社区)在当地以告示的书面形式将被征地农民别离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报市公安局备案。 别离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居民的管理范畴,不再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三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被征地农民的8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划入市财政局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根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将2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未利用土地、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10、费支付给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者。 第十四条未列入在册农业人口统计,但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有承包地的人员(历次征收土地已进行安置的人员和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已享受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保养待遇的人员除外),不列入根本生活保障范围,在其承包地被征用时,不享有安置补助费,应根据该村民小组本工程被征地农民人均农用地面积土地补偿费8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其承包地小于该村民小组本工程征地人均农用地面积的,按其承包地面积的土地补偿费的80%计算),所需资金列入征地本钱。今后征用其剩余的承包地不再享有土地补偿费。 第十五条支付给被征地农
11、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用,应由市财政局负责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区)单独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资金账户,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资金运行实行组有镇管、封闭运作、专款专用。在专项用于解决历史遗留的被征地农民生活问题的前提下,兼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按规定足额到位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将征地补偿方案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告,并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交地通知书明确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拒绝交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
12、定,由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 第十七条逐步建立征地补偿安置区片价格体系,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区位条件确定征地补偿安置区片价格,按照区片价格确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第十八条被征地农民根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如下: (一)8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 (二)市人民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的局部。市人民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按当年新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每亩提取15000元(划拨供地的按每亩15000元直接列入征地本钱)。 (三)本市范围内凡涉及企业退城进区、开发区建设等有
13、偿使用收益享受先征后返扶持政策的(包括存量和增量土地),在返还前每亩提取15000元,作为市人民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的局部。 (四)被征地农民根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五)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根本生活保障的资金。 根本生活保障资金缺乏支付的,由市财政负责解决。 第十九条被征地农民根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由被征地农民根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组成。8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进入个人账户;市人民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有偿使用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资金进入社会统筹账户。 市财政局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根据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新征收土地面积将
14、政府出资足额转入社会统筹账户。 第二十条被征地农民根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的资金,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一条经依法批准征用土地后,以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以下四个年龄段: (一)第一年龄段为不满16周岁。 (二)第二年龄段为女性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男性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 (三)第三年龄段为女性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男性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 (四)第四年龄段(养老年龄)为女性满55周岁,男性满6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 第二十二条第一年龄段人员按本征地工程被征地农民人均农用地土地补偿费80%的标准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缺乏6000元的补足6000元
15、,补足局部的资金从征地本钱中列支。到达就业年龄时,按照城镇新成长劳动力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可选择参加根本生活保障、城镇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保),或新型农村根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只能参加根本生活保障。 第二十四条实行根本生活保障的第二至第四年龄段人员,按照不同的年龄段,实行不同的保障标准: (一)第二年龄段人员,从实行根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期限为2年;到达养老年龄时,按月领取养老金。 (二)第三年龄段人员,从实行根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至到达养老年龄止,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到达养老年龄时,按月领取养老金。 (三)第四年龄段人员,从实行根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二十五条符合本实施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人员,选择参加企保或农保的,按社会保险政策的相关规定办理,并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