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治理复查意见书、停办及当场改正 消防治理复查意见书 对于责令限期改正的行为,应当填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检查后4日内发出;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填发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在检查后3日内送达被检查单位;限期改正时间届满时,应当进行复查,填发复查意见书。 公安消防机构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除按本规定责令改正外,还应当依法予以相应的处分。消防治理停办 违反规定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且当场不能改正,需要责令停止举办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填发责令停止举办通知书,于2日内送达举办活动的单位,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送达。消防治理当场改正 消防
2、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以下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之一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责令其当场改正,填发责令当场改正通知书: (一) 违反消防平安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 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三) 公共场所在营业时将平安出口锁住,疏散通道不畅通的; (四) 消火栓、灭火器被挪作它用的; (五) 常闭式防火门经常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 违章关闭消防设施的; (七) 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消防平安巡逻人员脱岗的; (八) 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隐患的; (九) 违法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大量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十) 其他应当当场改正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