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为责任追究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本单位效能建设,树立单位工作人员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更好地为基层、为群众效劳。特制定本制度。 一、单位工作人员由于严峻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患病损失的,必需追究其行政及经济上的责任。 二、凡有以下行为者,都必需追究其行政及经济上责任。 (一)对县委、县政府的规定、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场班子会争辩布置的事项拖延不办,相互推诿扯皮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管理效劳对象造成延误办事时限或造成损失的; (三)不给好处不办事,以及利用管理和审批职权吃、拿、卡、要的; (四)工作作风粗暴恶劣,违反有关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在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峻事故或使国家、集体财务被盗窃、诈骗、铺张,造成较大损失的; (六)在执法执纪、行政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七)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以上行为略微者,赐予诫勉教育,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