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辩论状的一些误区 今天,站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是关于辩论状的一些误区,希望对大家有协助。一、实践中提交辩论状的现状实践中一般认真提交书面辩论状的都是没有聘请律师的当事人,由于他们对法律程序不熟悉,自然会按照法院的要求一丝不苟的完成。按照笔者的经历,愿意向法庭提交书面辩论状的律师不过十分之一,之因此造成这种现状的缘故是: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辩论状。.被告不提出辩论状的,不阻碍人民法院审理。“可见,不提交辩论状也不会对案件的审理造本钱质性阻碍。2、在庭审中,法庭要求被告辩论时,意味意义大于实际,由于现在尚处于开庭伊始,证据尚未出示,争议焦点也
2、未确认,所谓辩论,更像一个表态。因此许多律师认为,既然辩论的目的仅仅是一个表态的话,口头辩论即可,书面辩论状既无意义,也无必要。3、辩论意味着对原告诉讼恳求及事实理由的反驳,既然是反驳,总要言之有理,而对手可能会从你的辩论状中分析出己方的诉讼策略,因此有些律师认为提交书面辩论状有提早暴露火力之虞。以上确实是实践中律师不提交辩论状的缘故,但这些理由确实成立吗分析以上不提交书面辩论状的理由,1和2显然不成立,这些理由不过是为本人工作的不认真、不严谨开脱而已。第3种理由尽管外表上成立,但细心研究也经不起揣摩,首先,并不是所有的案子都存在提早暴露火力的顾虑,大局部案件的争议焦点都应该是在庭前可以预测到
3、的;其次,即便有些案件想到达突袭的效果,只要在辩论状中留意措辞和技巧,也完全可以消除这种顾虑。二、对辩论的一些常见认识误区实践中还有一些律师的做法是如此的,尽管不提交书面辩论状,但会口头做本质辩论,由于他们认为,良好的口头表达才能,恰是一名律师的根本技能之一。不得不成认,有些律师的当庭口头辩论,可以用精彩“二字来描绘,高质量的口头辩论,一亮相就会赢得法官及当事人的认可,但这些律师的忽略在于,没有考虑到书记员业务水平现状,按理来说,书记员这个职业的含金量并不低,速记或者高速键盘输入、文字组织才能是其根本功,但实际上能到达这种要求的书记员实属凤毛麟角,因此不管你的当场发言如何精彩,只要你不向法庭提
4、交书面辩论状,书记员也不过只会记录十之一、二而已。实践中还有一些律师在辩论阶段即滔滔不绝,有时法官不得不打断其发言,提示将局部内容留到辩论阶段再行发表,这些律师的误区在于混淆了辩论阶段和辩论阶段的功能和目的,辩论和辩论应该是总那么和分那么,原那么和详细的关系,在没有归纳争议焦点的情况下就全面发表意见是无的放矢,也容易引起法官的心理抵触。三、不提交辩论状的负面后果既然按照法律规定,不提交辩论状不阻碍案件的审理,那么不提交辩论状是否有负面效果呢答案是确信的。1、无法从判决书中全面表达律师的工作成果众所周知,判决书的说理局部是判决书的生命与灵魂,一份具有公信力和权威性的判决书,必定会对原、被告的观点
5、进展综合评判,最后以理服人,而我们的判决书恰恰最缺乏确实实是说理局部,因此我们的法院判决缺乏足够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也就缺乏为奇了,我们在此无意讨论判决书缺乏说理局部的缘故,只是想说明说理局部的欠缺对律师的阻碍。由于大局部判决书中缺乏对原、被告观点的评判过程,仅简单的直截了当给出本院认为“的结论性意见,给人以不是以理服人,而是以势压人之感,即便局部判决书中已经留意到了说理局部,大局部也只会明确对不予支持的是原告的观点仍然被告的观点,而对支持的观点的说理局部,是法院本身认为仍然原、被告的观点那么语焉不详。假设如此一份判决书在被告辩论局部,只是特别简单的被书记员记录为被告认为,原告所陈述并非事实,恳求也无法律依照,不同意原告诉讼恳求“如此的话,那么从整个判决书的内容中,律师在其中的工作成果无疑是被边缘化了。2、不管案件胜诉或败诉,均会对当事人造成误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