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生育保险的立法需求我国生育保险的立法需求 陈晓燕 随着新时代生育观念的影响,我国生育保险制度正遭遇越来越大的挑战和威胁。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从“全面二孩政策”施行的第一年开始,出生率连年下降:2016 年我国全年人口出生率为 12.95,至 2019 年已降至10.48,达到了自 1949 年以来出生率的最低值。由于生育、养育孩子的经济压力较大,二孩政策仍不能很好促进出生率。与此同时,生育保险所能发挥的作用也十分有限,无论从其立法、覆盖和保障范围,还是从生育保险金来看,都还存在许多亟待完善的方面。一、加强生育保险相关立法 我国生育保险立法较晚。关于生育保险行政性立法最早是 195
2、5 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规定的通知(已废止),规定了机关女职工生育保障制度。1994 年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规定了劳动者在生育情况下,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2012 年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起草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但一直未出台,试行办法依旧是我国目前规定相对全面的行政法规。我国第一部涉及生育保险的专门法律是 2010 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然而该法对生育保险的规定仍存在较大局限性,比如,相关规范大多是基础性、政策性的,可操作性较差,对生育保险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无法及时解决。综上,我国生育保险相关立法起步
3、晚、数量少、级别低,应加强相关领域的立法。二、加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生育保险投保范围小、覆盖面少的问题依然存在。生育保险有利于国家与个人,费用却由用人单位承擔。由于与其利益不符,所以私营用人单位通常不会给非正式员工缴纳“五险一金”。此外生育保险参保率的高低也与地区经济发展情况有直接关系。经济发展较快地区,企业有能力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覆盖面较大;反之,经济发展较慢地区,生育保险覆盖面较窄。这一情况即便在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后也很难解决。因此,建议我国加大生育保险覆盖面的同时,关注经济发展较慢地区,对其进行有效监督并采取相应解决措施。三、生育保险金相关问题及建议 我国的生育保险待遇主要
4、有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都需要从生育保险基金(现合并入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中支出。2019 年 3 月,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决定于 2019 年年底前将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虽然两个险种合并经办管理,但原有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参保范围不变、保障项目和支付水平不变。然而我国生育保险金完全由用人单位单方面承担,生育保险金来源渠道单一,这种方式显然不合理。因为生育保险受益的首先是个人与国家,缴纳生育保险金与雇主(用人单位)利益是相悖的。在生育保险金来源方面,国际上普遍的做法是由受保人、雇主、政府按
5、比例共同承担,如英国、法国、德国、印度、韩国等。建议我国也采用受保人、雇主、政府按比例共同承担的方式,合理设置生育保险金来源。四、上海关于生育保险地方立法建议 2009 年颁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从业妇女和失业妇女的生育保险待遇均考虑在内。决定规定从业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由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失业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妇女的生育医疗费补贴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虽然决定对从业、失业妇女生育保障情况的规定属当时的创制之举,但在实际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时,要求生育行为应满足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计划内生育的情形并提供证明,这一条件又限制了部分生育群体对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例如未婚生育群体。因此,上海亟需更新生育保险相关规章或立法,从而适应新型生育观念、保障生育行为、促进人口出生。(作者单位:上海市立法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