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摘 要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对婚姻关系所作的事先约定。从古至今,婚约制度早已成为成立婚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新中国成立后,婚约仅以习惯法的形式存在于我国民间婚姻缔结过程中,而并未从立法上对其进行规制。相应的是,由婚约所引发的纠纷却依然存在,尤其是以彩礼纠纷的主要形式出现。但是由于成文立法的缺失,相关问题并未得到妥善解决。为此,本文在分析我国婚约制度在立法、实践中存在的困境基础上,借鉴德、日、我国台湾地区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充分考虑我国现存的现实背景,对确立婚约的效力、婚约成立的要件、婚约解除后涉及的损害赔偿等方面展开讨论。关键词:婚约;婚约效力;彩礼;立法完善AbstractE
2、ngagement refers to the prior agreement between the two sides on the purpose of marriage. Since ancient times, the engagement system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marriage. However, since the founding of new China, engagement has only existed in the process of civil marriage i
3、n the form of customary law, but has not been regulated by legislation. Correspondingly, disputes arising from engagement still exist, especially in the main form of betrothal dispute. However, due to the lack of written legislation, the related issues have not been properly solved. Therefore, on th
4、e basis of the analysis of the difficulties in the legislation and practice of our countrys engagement system, this paper draws on the advanced experience of Germany, Japan and the Taiwan region of our country, combined with the national conditions of our country, and fully considers the existing re
5、alistic background of our country, and theestablishmentofthemarriagecontract,theelementsofthemarriagecontractandthe compensation for the damages after the dissolution of the marriage. Discuss the face.Key words: engagement; validity of engagement; betrothal gifts; legislative perfection目 录摘 要 IAbstr
6、act III目 录 V第1章 绪 论 1第2章 引言 2第3章 建立婚约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33.1 历史发展之必然 33.1.1 古代涉及婚约制度的法律 33.1.2近代涉及婚约制度的法律 43.2现实需要 53.2.1 社会实践出现的纠纷 53.2.2 法律条文的不完善 73.3 规范婚约制度的价值与意义 73.3.1个人层面 73.3.2社会层面 83.3.3伦理道德 83.3.4利于法律的完备性 9第4章 建立婚约制度的可能性分析 104.1 存在有利的立法参考背景 104.2 婚约效力学说之佐证 11第5章 对构建与完善我国婚约制度的建议 135.1 明确我国婚约的效力 135.2
7、明确婚约的成立要件 135.2.1 实质要件 135.2.2 形式要件 145.3 明确婚约解除的法定情形 145.3.1基于双方当事人合意解除 145.3.2出现了婚姻法中禁止结婚的情形 145.3.3.出现其他不可抗力情形的 145.4明确解除婚约后承担的法律后果 14结 论 16参考文献 17致 谢 18附录一 20附录二 24第1章 绪 论研究该课题的依据在于婚约制度从古至今一直沿袭下来,尽管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婚约制度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边远地区尤其是农村地区还存在着婚约制度,但是由婚约所引发的系列问题尤其是彩礼问题还是屡见不鲜,而法院在进行相关审判时却找不到合适
8、的法条去进行规制,所以为保障婚约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现对是否必要构建与完善我国婚约制度进行研究。研究本课题的主要意义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如果我国未来的婚姻家庭法对婚约及相关问题作出具体明确规定,那么人民法院处理这类纠纷将会有法可依,这不仅有利于保证人民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合法性,而且更有利于保护婚约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这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婚姻家庭关系的建立、巩固和完善无疑具有重大推进作用。本课题国内外研究进展与成果:相较于国外的立法,我国的相关立法还不够完善,例如韩彧博在立足于自然债权的视角对我国婚约制度法律化提出了若干建议,从自然债权的角度阐述婚约的定义
9、与性质,跨度到婚约解除后财产返还问题,并提出了一系列的构想与建议。同样的,苏浦霞也认为婚约在我国民间从古代就已经开始存在,但由于历史原因,在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并未对婚约制度进行规制,造成了大量的由婚约引发的纠纷无法可依,故认为在司法实务中,有确立我国婚约制度的必要。本课题的研究内容主要是分别从四个部分去论证在我国构建婚约制度是有必要的,着重从构建婚约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去进行分析,同时与几个典型国家的立法进行比较与借鉴,得出确立婚约制度的价值与意义,最后再提出自己对于构建与完善婚约制度的建议与意见。在本论文写作中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通过查阅相关参考文献,理清文章思路,了解如何规制婚约问题,同时
10、还采用了价值分析法,分析构建婚约制度的意义与价值,有利于解决所引发的纠纷,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秩序,最后还采用了案例分析法,通过描述案例从中得出完善婚约制度的必要性。第2章 引言婚约制度贯穿我国古代至近代历史,起源于我国古代的买卖婚姻。婚约,顾名思义即男女双方为达到结婚的目的而对婚姻关系所做的事先约定。在我国的封建时期,传统封建思想根深蒂固,婚约对于想要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固然就是很常见且一定程度上是必不可少的。就其存在的地位来说,婚约不论是在礼制上抑或是法治上,在中国的封建时期都是立足于极其重要的位子。例如,西周时期盛行的六礼当中,前四礼纳彩、问名、纳吉、纳征都是与婚约制度息息相关。历代户婚
11、律都将成立婚书、收受聘财作为已经订立婚约的依据。久而久之,家家户户都形成了一种观念,即男女成婚必须先行订立婚约,接下来才能进入正式的嫁娶仪式。故,这已然就将订婚揉进了成立婚约的骨血之中,二者不可相分离,同时也与古今传诵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相呼应。然而,到了近代乃至新中国成立后,随着西方平等自由等新思潮的涌入,广大群众在受这种思想的熏陶下逐渐认为应当提倡男女平等,婚姻自由。许多新青年都不甘自己的婚姻掌握在他人的手中,这样婚约制度受到了强大的冲击。但是也不乏有些边远地区依然存在着先订立婚约后结婚的现象。同时,新中国成立初期也并未对婚约制度中的彩礼进行法律意义上的规范,之后的系列修订法案及司法解
12、释也未对婚约解除后,彩礼的返还及归属问题进行详细解说说明,而涉及彩礼的问题是关系到人身依附性,所以也不能单纯的用合同法进行规制,故关于如何解决现实中因订立婚约所涉及的彩礼问题,立法中存在空白。大量实践表明,订立婚约还是普遍存在于民间,尤其是农村地区。而如何正确公平的解决由订立婚约所引发的问题,似乎也只是依照道德风俗去简单处理,所以笔者认为,在现阶段还是有必要去完善相应的法律程序,填补立法空白。第3章 建立婚约制度的必要性分析3.1 历史发展之必然3.1.1 古代涉及婚约制度的法律 自古以来就流传着一句这样的话“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可见从古至今,婚约就早已在人类繁衍生息时就相伴存在。婚姻制度一
13、直以来就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也被纳入到礼的范畴,婚礼早已经成为了中国文化的有形部分。礼记中曾记载道:礼是“始诸饮食”,“本于婚”。“饮食”包括物质的生产和分配的方式,“婚”是人本身的生产,包括男女交往方式和婚姻的方式。婚约沟通着物质与观念、道德与法律,折射出社会的氛围与秩序。礼记曲礼说:“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不受币,不交不亲”。诗经豳风伐柯云:“伐柯如何?匪斧不克。娶妻如何?匪媒不得。”1这里都提到无媒不成婚配的重要原则。朱熹说:“媒,通二姓之言者也。”媒妁的作用,本是受托于婚姻当事人的家长,通过在男女双方间的沟通,以促成婚姻的成立。古代“男女授受不亲”,不同席,不杂坐,不同行,两性之间
14、,界限分明,于是,作为“通两性之言”的媒人,自然成为社会上不可或缺之人,媒妁的作用,本无可非议。问题在于封建聘娶婚把媒妁之言作为婚姻成立的必备条件,规定“男不亲求,女不亲许”,凡是不经媒人沟通而自行结合者,都属不法,社会也不予认可,甚至被斥为“私奔”、“淫乱”,这就束缚了男女的自由恋爱和自主婚配。特别是封建政府以法律的形式,对媒聘的履行作了严格的规定,更使其具有强制的作用。如唐律疏议户婚规定:“为婚之法,必有行媒。”“行媒”经绝对化和强制化,就与父母之命结合在一起,成为青年男女自由恋爱的桎梧。孟子说:“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而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管子形势中也有“自媒之女
15、,丑而不信”之说。对“自媒”的禁绝,本质上是借此保证父母之命的实施,以维护宗法社会的秩序。与此同时,礼记昏义中称:“昏礼者,将和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由此可见,在古代时期,人们对于婚嫁娶是十分的看重,并且相应的制定了严格的礼仪程序。而婚约制度就是极其能反映人们对于婚姻的重视程度了。人们对于希望拥有一个稳定的婚姻,幸福美满的家庭的美好愿景都寄予在订立婚约的程序之中,民间也广泛流传并且拿来用之。相应的,由于人们对婚约制度的重视,实践生活中也难免出现这样或那样的冲突与纠纷,故国家也出台了相应的法律例令去进行调整与规制。例如,西周时期时,周礼就明确规定“六礼”,即:“纳采 ( t t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