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川省大竹县李鹰律师发布的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xx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3)大竹民初字第000号原告杨某,女,汉族,生于198x年10月17日,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xx省大竹县x乡x村9组,公民身份证号码:0000000.委托代理人周智勇,xx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男,汉族,生于197x年4月3日,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xx省大竹县C乡C村9组,公民身份证号码:0000000.委托代理人李鹰,xx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讯员唐龙于2023年7月14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展了审理。原告杨某诉称,原、被
2、告2023年在外务工时相识恋爱,2023年7月登记结婚,2023年7月22日生育子黄某。2023年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并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原告因而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黄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依法分割位于大竹县某某乡街道的房屋。被告黄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诉有请的事实不属实,所购置的房屋被告父母出了局部资金。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23年在外务工时相识恋爱,2023年7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2023年7月22日生育子黄某。2023年2月4日在大竹县某某乡街道购置住房一套。后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因而提起离婚诉讼。审理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杨某与被告黄某自愿离婚;婚生子黄某随被告黄某生活,原告杨某不给付抚养费。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位于大竹县某某乡街道某号房屋(房权证号:大竹县房权证某某乡字第000号)归被告黄某所有。被告黄某支付原告杨某人民市50000元(2023年7月14日支付10000元,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20230元,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20230元)。130元,原告杨某自愿承当。一五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