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政策意见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1、给予工程扶持。进一步落实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会议精神,把扶持产业开展的工程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紧密挂钩,在安排高效农业规模化、外向型农业、科技入户、农业综合开发等工程时,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工程实施载体的,给予优先扶持。 2、实行以奖代补。先进乡镇:根据目标完成、工商登记、运行质态、辐射带动能力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取前6名乡镇为先进单位,各奖励5000元。30强示范合作经济组织:按入社农户、经营特色和规模、标准管理、运行质态、与农民利益联结、带动农户增收等考核工程,每年分别评选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社区股份合作社各2023个,为全
2、市30强示范合作经济组织,并分别给予5000元奖励(与XX市级以上表彰不重复)。 3、实行专项补贴扶持。对工程好、机制活、起点高、影响大、带动力强的合作经济组织给予工程补贴。对合作经济组织获得中国著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名牌农产品和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省名牌农产品的,以及获得自营进出口权且当年有出口实绩或在境外注册农产品商标的,将分别给予奖励。以上具体扶持及奖励方法由市农工办、财政局制定。 4、积极争取省、市财政扶持资金。对具有较大经营规模和较强带动能力,制度健全、效益明显、运作标准的农民合作社,积极申报工程扶持,支持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户提供培训、技术、信息效劳,新品种、新技术、新机械的
3、引进、推广,开展加工、储藏、运输等,扶持和壮大一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有效运转一年以上,组织章程完善、管理制度健全、有固定办公场所、有生产基地,独立核算,盈余返还,成员不低于300人,以合作社为贷款主体且贷款规模在50万元以上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积极申请XX市财政贴息贷款。 二、落实相关税收优惠 对中央、省、市出台的支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市税务部门要按照财税(202223)81号文件精神,细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运营中的税收优惠条款,确保落实到位。 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对农民专业合作向本社成员销售的种子
4、、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和农膜免征增值税。 3、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的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4、农民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5、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农业生产提供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局部,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局部,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7、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8、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依法整
5、理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当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2023年。 9、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实施土地流转的收益和集体资产经营收益,免征营业税。 2023、对有房产出租收益的社区股份合作社,参照个人物业出租纳税标准,按5%综合税率标准交纳税金,让农民更多地分享财产性收入。 三、明确农用电价格执行范围 市供电公司要严格执行XX省物价局、XX省电力局苏价工2022346号关于明确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范围的通知精神,对果场、蚕场、水产养殖、花圃(电加热)、蔬菜种植、茶叶种植以及灯光诱虫、农田排涝、灌溉、电犁、打井、打场、脱粒、积肥、育秧、防汛临时用电、现代化或专业化禽、畜养殖业、农村综合变以下为农户加工
6、口粮、饲料等工程,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把装接容量在50kva以下的高效农业用电,纳入电网公用综合变改造范围、保证正常可靠供电。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市金融机构要将符合授信条件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列为优先支持的对象,确定授信额度,适度简化贷款手续,增加贷款投入。要根据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正常的生产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适当优惠贷款利率(小额农贷利率上浮幅度严格控制在20%以内)。农业银行、农业开展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应对市级以上“四有示范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授信,进行小额贷款扶持。开办以非住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产连同地产(不含单独的地产)抵押以及存单质押业务,满足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信贷
7、需求。开办农村资源(如林权、依法可流转交易的水域权)抵押贷款业务。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吸引农村社区的农民股金,兴办为农效劳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经济组织。支持农业龙头企业联合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成立贷款担保机构,开展融资担保效劳。创新信贷担保手续和担保方法,采取动产质押、仓单质押等多种形式,帮助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解决抵押困难。探索和完善政府与银行联手扶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的区域合作模式。 五、支持标准用地 对市级以上“四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优先安排农用地转用指标,依法办理用地报批手续,相关规费按规定标准执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场所、农林水产种养殖场、农机示范推
8、广用地和设施农(渔)业用地,视同农业生产用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用于农业生产的仓库、展示及交易场所简易用房的用地,按照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确实不是永久性建筑物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办理临时用地手续。进一步落实留地安置政策,可按批准征用土地面积的2023%作为集体留用地,入股到土地股份合作社,用于开展集体二、三产业。 六、完善工商注册登记效劳 市工商部门要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免费注册登记,现金或实物出资免验资,免年检。要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变更,严禁在法定条件之外增加或减少登记条件。减、免工商登记时的前置审批收费和相关证照费
9、用。市行政效劳中心工商窗口要为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登记提供便捷有效的效劳,鼓励更多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工商登记。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内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鼓励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和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已经确权的农村承包土地和实名的社区集体资产,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为农民成员效劳的,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调整范围内,可以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目前处于探索、试点的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和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比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条例给予工商登记的方法,明确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地
10、位。市环保部门对经营工程为种植业的合作社,工商登记时不要环评报告。对经营工程为养殖业的合作社,一般不要环评。如确需环评,那么由环保局下属的环科所进行环评,不向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收取环评费用,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由环保局通过其它渠道对环科所予以补贴。市卫生部门免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卫生许可证费、卫生场所检测费、办理从业人员健康证等相关费用。市质监部门按省、市要求减免市级收取的合作社机构代码证、副本费和qs认证费用,同时积极向省争取,减、免各种收费。 七、依法保护集体资产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资产为集体资产,属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成员所有,与乡(镇)、村、组集体资产一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目和任
11、何方式平调、挪用和侵占。需要征用和占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资产的,应当依法审批,合理补偿。 八、优化开展环境 加快开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各相关部门责无旁贷,义不容辞。行政审批前置(如发改、国土、交通、质监、环保、卫生、消防、农林等)的部门,要从开展“三农工作的大局出发,转变前置审批理念,减少审批环节,减化审批手续,减免审批收费。市供电部门要加大供用电线路的改造力度,对市级“四有及示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生产用电,优先安排电力设施改造。市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农产品运输效劳,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从事鲜活农产品运输的车辆,应当优先发放“绿色通道通行证。市农经部门要成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工作指导机构,开展业务辅
12、导、政策咨询、工程扶持、登记备案等工作。市农林、水务、农开、农机等部门要立足产业开展,加大工程支持力度,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高效农业提供指导效劳。市财政部门要落实扶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奖励资金。市科技、粮食、商贸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行业优势,积极牵头或参股兴办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市人民银行要加大小额贷款等金融支持力度。市宣传部门要大力宣传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功经验以及优秀带头人热心为民、乐于奉献、带着农民致富奔小康的先进典型,引导广阔农民积极参加并共同办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高效农业。 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推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市政府同意建立由市农工办牵头,由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农林局、水务局、农机局、农开局、工商局、民政局、地税局、国税局、人民银行、商贸总公司、交通局、公安局、科技局、质监局、卫生局、环保局、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单位参加的推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情况,研究解决问题。各乡镇、园区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制,强化目标考核,实行目标管理和考核制度,开展绩效评估,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部门工作职责,研究制定扶持和促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的配套实施细那么,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第8页 共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