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公室加强行政调解能力工作意见 编者按。行政调解与行政管理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解决在行政程序当中。为贯彻落实办公厅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矛盾纠纷意见、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实施意见精神,做好我州行政调解工作,促进我州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又好又快开展,在此,我提出以前几点意见,请各有关部门和机关单位认真学习和落实贯彻。公务员之家 一、行政调解的范围 行政调解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其他组织,根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在分清责任、明辨是非的根底上,通过说服教育和疏导,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化解矛盾纠纷的活动。行政调解
2、的范围包括: (一)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产生的行政纠纷。重点要解决好土地征收征用、城镇房屋拆迁、社会保险、劳动人事、治安管理等方面的纠纷。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机关职能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纠纷。要重点解决好劳动、医疗、交通平安、消费者权益保护、环保、经济合同、婚姻家庭等与行使行政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 (三)民事纠纷发生后,因行政职权的介入,又引发的行政纠纷。 二、行政调解的原那么 (一)自愿原那么。行政调解要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 (二)合法性原那么。行政调
3、解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能无原那么地调和,不能片面追求调解率,不能侵犯国家利益,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中立原那么。作为行政调解的行政机关要保持中立,不得偏向任何一方,要保证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既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说服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相互理解。 (四)平等原那么。行政调解机关应当充分尊重行政管理相对人自愿、充分、真实地表达自己意愿和诉求的权利,公正、公平的调处争议纠纷。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一方时,与管理相对人在调解过程中地位平等。 (五)积极主动原那么。行政机关应增强行政调解意识,主动排查、化解行政争议,探索研究化解行政争议的新机制,主动加强
4、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沟通配合。 三、依法开展行政调解工作 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根本要求:公务员之家 (一)坚持依法行政,是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重要措施。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落实行政主管责任,充分运用调解的方法处理行政争议和行政管理有关的纠纷,着力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争议纠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争议纠纷调解的具体工作程序,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专业人士或者其他个人参加行政调解,被邀请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在调解行政争议时,要找准争议纠纷的焦点和各方利益的连接点,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着力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
5、导工作,促使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膜,引导当事人达成解决争议纠纷的协议。经行政机关调解的争议纠纷,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自觉履行行政调解协议,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对不愿进行行政调解的或未达成协议的行政调解,行政机关要积极引导当事人运用行政复议、裁决等方式解决,调解不成功或对行政复议和裁决结果不服的,应主动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渠道。 (二)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各级政府要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调解原
6、那么、范围,优先适用调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对于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要积极促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和解,力争把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复议程序中。 (三)对于发生的行政争议和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在解决矛盾纠纷时,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纠纷实际情况,要优先选择调解解决的方式,调解不成再选择其他渠道解决。 在争议双方有调解愿望的根底上,行政机关要耐心释法明理,做好劝解工作,充分协商,为双方当事人最后达成调解协议提供方便、创造条件。 (四)各级行政机关在解决纠纷中,要积极为双方当事人沟通搭建平台,努力促使当事人和解。对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
7、社会稳定大局的重大疑难纠纷,要认真调查研究,必要时要制定工作预案,积极介入,及时疏导、调处,防止矛盾激化。同时要及时向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请示。彻底化解矛盾。 四、行政调解工作的职责分工和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切实转变行政管理方式,强化行政调解意识,并按以下职责分工做好争议纠纷调处工作: (一)各级政府对行政调解工作负总责。认真落实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落实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要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将行政调解工作情况记入领导干部抓稳定、综治工作的政绩档案。 各级政府要加强行政调解组织领导和机
8、构建设,保障行政调解工作正常开展。一要加强全州行政调解工作组织领导,由州、县(市)政府法制办牵头、信访局协同负责成立行政调解业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工作方案、组织实施、考核方案、通报批评、经验推广等工作,以确保我州行政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二要建立工作机构。为了保障行政调解工作的合法性,州、县(市)法制办应与编办协调成立“行政调解指导中心工作机构,以解决行政调解行为主体合法的问题。 各级政府将行政调解工作经费、调解员工作补贴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配齐配强工作人员(35名工作人员),解决办公场所和设施,建立健全鼓励机制,提高行政调解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要建立健全覆盖全州各级人民
9、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调解组织网络,做到资源共享。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基层行政调解工作,建立行政调解专兼职工作人员队伍,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对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进行认真梳理,仔细排查,及时了解群众诉求,做好防范措施。 (二)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催促、协调。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行政调解规章制度,使行政调解工作有序开展;研究解决行政调解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汇总分析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并向本级政府报告;加强对政府各部门的指导协调,做好同人民调解
10、、司法调解组织的衔接配合,加大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督办力度;加强行政调解人员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培训,提高行政调解人员的业务水平;组织调处法律关系复杂、重大疑难的争议纠纷。 (三)政府各部门应当切实发挥行政调解的主体作用。行政调解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各部门要确定分管领导和工作机构具体承担行政调解工作。要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充实到行政调解队伍,建立调解员信息库,公布调解人员名单,并加强管理培训,不断提高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要落实保障,建立健全调解工作信息化平台和组织网络。要根据部门、行业特点建立健全行政调解相关制度,在调解申请、受理、调查、听证、调解实施、调解期限
11、以及调解协议书的制作等方面制定出具体的规定,确保行政调解工作标准进行,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总上报本单位行政调解工作情况。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落实行政调解工作责任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落实、责任不到位,导致争议纠纷突出的地区和部门,要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因工作敷衍塞责、无故推诿和拖延而导致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和案件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格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五、完善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公务员之家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区域内重大矛盾纠纷、跨行业跨部门之间的纠纷、群体性纠纷、复杂性纠纷要完善以下几项制度: (一)
12、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由本级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公安、民政、司法、财政、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建设、农业、卫生、法制、机构编制等部门负责人参加,定期研究解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涉及的问题,并定期汇总、分析上报本地区行政调解工作开展情况。行政调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政府法制部门承担。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定期组织召开政府部门行政调解工作联席会议,交流工作,通报信息。一般每年的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组织一次。 (二)定期检查制度。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定期组织对政府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一般每年第四季度组织一次检查,并将此作为政府依法行政评议考核的一项内容。 (三)通报制度。各级政府
13、法制机构要加强对各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信息的收集,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有典型意义的行政调解案件和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通报,提出整改意见和执法建议,促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培训制度。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牵头每年对行政调解工作人员至少组织一次培训,使其知法、懂法,从思想上、行动上高度重视行政调解工作,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六、加强协调配合 政府各部门在行政调解工作中,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对法律关系单一、一个职能部门能够解决的争议纠纷,由该职能部门负责解决;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争议纠纷,由最初受理的部门或涉及主要管理工作的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协调解决;对法律关系复杂的重大疑难争议纠纷,最初受理的部门应主动告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由政府法制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在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同时,积极建立健全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协调配合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和效力衔接机制,优化、整合调解资源,实现“三大调解优势互补。在行政调解中需要当事人所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配合的,可以邀请其参加,共同开展调解工作。人民法院在进行司法调解时,需要行政机关配合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公务员之家 第8页 共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