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人:XX县区xx房地产开发,法定代表人:xxx,地址:xxxx复议被申请人:沈华星,男,汉族,1952年6月14日出生,住XX市禾翔西路869号302室,身份证号:3522023219520614002023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7日向XX县区人民法院提交异议申请书,XX县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九执异字第172号执行裁定书,申请人不服该裁定,特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复议申请。 请求事项 请求XX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2023)九执异字第17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裁定撤销XX县区人民法院对申请人开发的xx兴苑工程3单元1601室、1602室、1604室、15
2、03室、1401室等五套住房(下简称五套住房)违规进行变价处理的相关执行裁定,对上述五套住房进行私下变卖所涉及到的错误执行行为给予纠正。 事实与理由 一、XX县区人民法院对五套住房进行查封、冻结时,未经送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假设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只能对查封、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而上述五套住房XX县区人民法院在进行查封、冻结之后,从未送达过我司,程序上违反了法律规定。 二、该五套住房未经合法程序选取评估机构,导致评估结论明显低于市场的正常价格行情。 XX县区人民法院在选取评估机构的前一天晚上才通过短信通知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第二天早上到场选取评估机
3、构,被执行人明 1 确表示人在外地赶不回来,往后推一天就行,然而XX县区人民法院仍然无视被执行人的合理请求,于第二天与申请申请执行人单方面委托评估机构,最终导致评估结果严重失实。同时,申请人也就评估结果向XX县区人民法院提交了不服评估结论的意见书,XX县区人民法院对此未作任何答复。 三、XX县区人民法院在上述五套住房两次流拍后,未经公告直接私底下进行变卖,该执行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可知,人民法院对被查封、冻结的财产直接进行变卖的前提条件必须是:第三次流拍之后,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未同意以物抵债的前
4、提下,经法院对外发出变卖公告,进行公开变卖。 就本案的执行而言,对于上述住房仅经过两次流拍,两次流拍的现场,申请执行人均未提出以物抵债的要求,那么XX县区人民法院应当自六十日之内进行第三次拍卖。即使到了第三次拍卖仍然流拍,人民法院也必须经过公告后才能变卖。公告变卖应该是一个公开的过程,而不是像本案的执行中,法院私底下进行变卖连被执行人都不知晓情况,该执行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也严重侵犯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四、申请人从未容许过XX县区人民法院直接变卖该五套住房。在XX县区人民法院找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谈论变卖事项时,碍于XX县区人民法院的压力,申请人一直是说会考虑,但从未表示过同意。申请人甚至在笔录中
5、提出希望XX县区人民法院通过正常的拍卖程序对查封 2 的住房进行变价处理。关于查封住房处理的意见说明中也强调是已经跟XX县区人民法院通过笔录协定的事项,协定事项是指已协商决定的事项,所以既然是“协定的事项,怎么能把我们表示会考虑的事项处于未协定的事项列进去。XX县区人民法院成心偷换概念,以申请人同意其变卖的行为为由,驳回我们的执行异议申请,纯属其主观臆测,无任何事实依据。 五、2023年8月25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因申诉案件尚在复查期间,决定对本案的执行作出暂缓执行的决定,并明确答复被执行人经向XX县区人民法院沟通、协调,确认对本案给予暂缓执行。然而XX县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暂缓执行期间,仍然
6、进行诸如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执行行为,并对该五套住房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变更等处分性的措施,严重违背了XX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本案执行进行暂缓执行的决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假设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4条规定:“上级法院在申诉案件复查期间,可以决定对生效文书暂缓执行,而具体暂缓执行的通知、落实那么是法院内部的工作事宜。对于被执行人而言,已经明确得到了XX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该案进行暂缓执行答复,也获得了XX县区人民法院夏晓强院长对于该暂缓执行通知确实认,然而XX县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仍然在暂缓执行期间对该五套住房采取了违反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应当给予纠正。 六、此外,申请人至今尚未收
7、到对于上述五套住房直接进行变卖的相关裁定书,申请人是通过相关行政部门间接地了解到上述五套住 3 房已经被法院下达通知书并办理了所有的产权登记手续。在此前提下,申请人于2023年9月25日在信息缺乏情况下向XX县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希望XX县区人民法院能及时发现错误第一时间对错误的执行行为给予纠正,虽然在措词上使用不当,但根本意思表达清楚、明确。而XX县区执行局在申请人9月25日特地具文提醒其错误执行行为的前提下,还刻意于9月26日向XX县区房产局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XX县区房产局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此外,执行局就9月25日申请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却以局部措词上的使用不当为由拒绝审查,在申请人频繁催促的前提下拖延近两个月之久作出了一份不予审查的答复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即使不予审查也应当以执行裁定书的方式裁定驳回。 综上所述,请XX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XX县区人民法院错误的执行行为给予纠正,以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XX县区xx房地产开发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第5页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