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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建筑工地计划生育管理资料.docx

上传人:g****t 文档编号:1139838 上传时间:2023-04-18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1.1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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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建筑工地方案生育管理资料 1、建立健全各施工企业及各施工工程的方案生育组织机构(并上墙),成立方案生育管理领导小组,做到公司有方案生育负责人、工程有方案生育专干。 2、公司与工程部签订的责任书; 3、工程部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责任书; 4、工程部与班组签订计生责任书; 5、工程部与育龄妇女签订计生责任书; 6、育龄妇女登记造册并将花名册报市安监站; 7、工地所有人员花名册; 8、育龄妇女身份证复印件、居住证复印件,外省育龄妇女方案生育证明; 9、育龄妇女每季度孕检证明; 2023、每月与当地计生部门通报工地所有人员花名册异动情况,并由当地计生部门盖章留工程部保存。 第二篇:建筑工地方案生育责任书

2、建筑工地方案生育责任书 花溪建管站:(简称甲方)施工单位:(简称乙方)工程名称: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方案生育的各项管理规定,为搞好建筑工地的方案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杜绝方案外怀孕和方案生育,为明确双方职责、强化管理,特签订责任书如下: 一、甲方职责: 1、积极配合计生部门做好对民工的方案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2、催促建筑工地做好民工的登记建档工作; 3、有权检查乙方育龄妇女的方案生育证明和证件; 4、负责配合计生部门对工地上的方案外怀孕和方案外生育 的处理。 二、乙方职责: 1、加强计生工作领导,组织本工地全体人员学习贯彻有关计 划生育方针政策,增强执行方案生育政策的自觉性; 2、加强

3、对工地职工及使用民工的计生工作的管理,杜绝居住 的工地的育龄人员方案外怀孕和方案外生育; 3、对无方案生育证明(含无结婚证、生育证、节育证、计外 费处分证、流动人口未婚证等)手续不全的不得雇佣; 4、乙方必须催促施工人员及家属到所在地相关部门办理计 生通用卡,并留存编号,同时确保施工人员及家属持有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节育手术证明,两证查检率达20230%,全年乙方工地内无方案外怀孕及方案外生育人员; 5、应杜绝工地民工方案外怀孕和方案外生育,如发现方案外 怀孕,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汇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假设乙方工作不力,有方案外怀孕的,罚款5000元,方案外生育罚款2022元并要追究领导

4、责任; 6、乙方按要求向甲方汇报方案生育管理情况,并提供有关计 划生育的统计报表和登记表。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责任书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甲方负责人:乙方负责人: 甲方经办人:乙方经办人: 2023年月日 第三篇:建筑工地方案生育承诺书方案生育管理承诺书 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方案生育政策法规,以及施工单位方案生育管理方法(试行)的规定,本企业在贵地区从事建筑活动期间,本法定代表人郑重承诺如下: 一、统一管理本企业在本工程所有工程部,并按照人口计生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建立工程部方案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催促各工程部自觉服从工程

5、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社区)的指导和管理,组织各工程部落实方案生育管理工作,确保本企业及各工程部不发生违反方案生育相关规定问题。 二、统一管理各工程部招用建筑农民工工作,核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重点加强进驻建筑工地的育龄妇女(包括职工随带家属)方案生育管理,催促建筑工地建立工程部育龄妇女方案生育台帐,不定期进行检查。 三、积极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法、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的宣传教育,催促各工程部在建筑工地生活区宣传栏开展方案生育宣传情况,并在人口计生部门(社区)的指导下,开展各项方案生育活动。 四、监督检查各工程部探亲来访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工作,确保不应留宿的人员不留宿。对于建筑农民工配偶探亲来访,

6、建筑工地工程部应催促办理暂住证等手续。 五、保证本企业及各工程部按照人口计生部门(社区)的要求,报送有关方案生育信息和数据,并确保其真实性。 六、建立本企业方案生育工作档案,将本年度开展方案生育工作文件、资料、宣传、检查等工作原始资料归集建档备查。 本法定代表人保证本企业在人口方案生育部门(社区)指导下,认真落实上述六个方面工作,做好本企业方案生育管理,如发生违反方案生育及有关规定,自愿接受处理。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合法委托负责人) 单位名称:(盖章) 2023年5月20日 第四篇:建筑工地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合同书建筑工地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合同书 甲方:(施工企业) 乙方:(工程经理

7、部) 为贯彻落实国家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方法和XX省方案生育条例,按照XX市建筑市场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管理方法的具体要求,签订此合同。 一、甲方主动地、及时地向乙方宣传方案生育政策法规、对乙方建筑工地的流动人员的婚姻、生育、节育措施等状况进行关心和管理。 二、甲方对乙方进行定期检查清理,发现违反计生政策的人员,除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外,将对本工程部工程经理和直接责任人予以严肃处分。 三、乙方要自觉遵守方案生育政策法规,自觉服从公司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管理,及时设立本工程部计生管理领导班子,及时建立计生档案,及时与流动人员签订计生合同。 四、乙方必须催促本工程部流动人员及时与工程部签订计生合同,及时办

8、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主动向甲方填报工程部流动人员方案生育情况登记表。 五、乙方必须催促已婚育龄妇女,按季接受当地方案生育管理部门的孕情监测,按规定将孕情监测结果填入孕检手册和孕检证明并寄 回原户籍地乡镇计生部门。孕检结果要留存工程部计生档案。 六、乙方及时对所管人员进行检查,发现违反计生政策的人员,一是及时上报公司、当地计生管理部门和市建筑市场流动人口方案生育领导小组( :202336-7716056)。二是清退有关人员,并接受公司、当地计生管理部门和市建设局的处分。知情不报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此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此合同一式三份,市建筑市场流动人口方案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施工

9、企业、工程经理部各一份。 附件:工程部流动人员方案生育情况登记表 甲方:(施工企业公章) (法人代表签名) 乙方:(工程经理签名) 年月日 第五篇:建筑工地管理花官镇建筑工地卫生环境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工程的文明施工管理工作,依据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法、城镇道路管理条例、城镇建筑垃圾管理规定、XX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所有镇区基建工地作以下规定: 第一条管理责任主体: (一)施工单位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管理分包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二)凡在本镇区域内

10、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以及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管理规定 (一)所有基建工地开工前都要到镇城管执法部门办理散装物体拉运许可手续,并签定建筑工地镇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工程管理总承包方应按照建筑面积先向镇城管执法部门预交文明施工保证金,工程结束后如无撒漏、扬尘、带泥等污染道路行为,城管执法局将向工程管理单位全额返还保证金。总建筑面积在2022平方米以下的交纳1万元保证金,总建筑面积2022平方米2023000平方米交纳2万元保证金,总建筑面积2023000平方米以上的交纳3万元保证金。 (二)建筑工地实行封闭式施工,设置围挡。主干道围挡高度不低于2.2米,其他

11、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围挡必须牢固、稳定、整洁、美观,并进行美化,喷绘或粉刷公益性宣传标语(不少于1/3面积)。 (三)基建工地出入口应当进行硬化并设置专项设施清理、清洗车辆泥土,防止车辆带泥行驶。现场入口处和场地须进行绿化布置。建筑垃圾及易产生粉尘的作业须采取覆盖、封闭、洒水等控制扬尘措施,不得在人口密集区混合搅拌白灰等易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 (四)基建工地在施工过程中不得: 1、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2、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 3、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五)施工单位应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

12、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 (六)拉运散装物体、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时,应当随车携带散装物体拉运核准文件,按城镇行政执法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规定时间拉运,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不得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七)基建工地对运输垃圾、渣土、沙石、土方、泥浆等流体、散装货物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不得泄露、遗 撒、飞扬、不得带泥行驶。 (八)城镇道路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不得私自将雨污水管道接入城镇排水管网,确需占用、挖掘城镇道路及排水接入城镇管网的,应当持申请到城镇管理执法局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规定要求的时限、地点、范围予以开挖和占用。 (九)基建工地拉运散装物体,在XX

13、县区行驶的载重车辆,不得超重、超高、超长。不得损坏城镇道路。 (十)基建工地施工现场污水、泥浆不得溢出场外,影响环境卫生。 (十一)基建工地产生的泥浆水、建筑废水、生活污水必须经沉淀处理后,方可排入周围下水道(沟)。 (十二)有效控制施工噪音扰民。中午、夜间因特殊情况确需超时超标排放噪音的须经环保部门批准后,提前三天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并向镇城管部门报备。 第三条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款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据XX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方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2300元以上2022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四款第一项、第二

14、项的施工企业,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四款第三项的施工企业处3000元以上2023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五款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2022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六款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据XX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方法与城镇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七款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据XX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方法,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八款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据城镇道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以2022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九款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据城镇道路管理条例规定,处以20220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十款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据XX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方法,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10页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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