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国土部门对违法用地行为予以制止的三种方案1 土地管理法对制止违法用地行为的规定主要是该法第67条第(4)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第83条规定责令限期撤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撤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撤除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撤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撤除的,由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2、。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国土部门对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予以强拆的方案有: 一、常规作法是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后,申请法院执行。主要弊端是行政处分程序繁琐,须要处分决定生效后才能申请法院按非诉强制执行程序执行,违法用地行为人往往会突击抢建,造成既成事实,给国土部门的执法造成被动。 二、依据土地管理法第6 7、83条之规定,将国土部门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对下达行政处分后仍继续施工予以制止的行为认定为行政强制措施,对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予以强制撤除,不必等待行政处分行为生效,主要问题是法律法规授权国土部门实施的措施内容不明确,
3、制止的方式是否包括强拆,语焉不祥,国土部门实施强拆的依据稍显缺乏。 三、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目前有地方政府与法院协调,出台土政策,在国土部门对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行为人仍继续施工的,由国土部门直接申请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命令进行非诉行政执行审查,由法院按非诉行政执行程序对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予以强拆。主要困难是协调法院按行政命令启动实施非诉强制执行较难,法院一般不会受理。 在目前法律法规授权国土部门强拆不明确的情况下,建议一是对违法用地行为立足于打早打小,国土部门、各乡镇要加强巡查,发现问题及
4、时制止,在违法行为人所建房屋一楼打板之前直接由国土部门按方案二组织强拆,如遇阻,可报警,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分。建议二是由国土部门申请法院对责令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协调法院及时予以受案、执行。相对而言,对违法用地行为打早打小,违法者的经济损失较少,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即使引发信访维稳问题也容易化解。对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予以强拆,在法律法规授权不明的情况下,各乡镇、有关部门需要勇于担当,拿出像抓方案生育一样的决心和勇气(方案生育法律法规也没有赋予计生部门强制执行权,但做过方案生育工作的同志都清楚搞计生工作不搞强制,工作是难以
5、开展的),就一定能把“两违工作开展好。 第二篇:塘洲三举措坚决制止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塘洲三举措坚决制止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为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依法标准合理用地。塘洲镇高度重视上级政府、部门有关土地使用政策,特别是严格的耕地、农用地保护政策。我镇结合镇情推出三项举措坚决制止各种违法违规占地建设行为。 一、成立组织,明确职责。成立土地管理工程建设领导组,坚决执行党政“一把手总负责制,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建设所、土管所、城管、工商等部门为主体责任单位。实行化区分片包保制,责任到人、责任到事。 二、标准管理,强化整改。大力推行农民建房“五统一管理试点,即统一组织管理、统一权属调整、统一规划、统一房型设
6、计和根底设施投入、统一竞价择地。同时坚决执行“八个禁止,引导农民建房规划有序。 三、加强巡查,严格执法。要求各领导组成员每日一巡查,每周一汇报,每月一联合审批制,实行“零报告制度,对违法违规占地建设的苗头、行为坚决予以制止,如有违法违规占地建设情况将配合上级严厉查处。凡农民建房及其他法和要求的建设、工程都需严格按程序审批。 投稿人:肖锋华,郭丽丽 第三篇:国土资源部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范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2023) 国土资发2023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
7、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方案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 近两年来,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各地深入开展以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园区为重点的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有效地遏止了一些地方乱征滥占农民集体土地的势头。但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躲避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及缴纳有关税费,“以租代征,即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不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干扰了建设用地管理秩序,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和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为从严从紧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现就
8、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禁“以租代征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除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受让、租用等方式违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用于各类非农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国家允许单位和个人以租用、承包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用于农林开发或参与农民集体所有的“四荒地治理开发,禁止以征收方式取得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 各类开发建设活动需要占用农民集体农用地的,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方案;用于非农业
9、建设的,必须依法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用于农林开发的农民集体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农用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 二、依法严肃查处“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对擅自通过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等方式将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非法批准“以租代征用地工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方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及违法占用根本农田和耕地的,应依法从重处分;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对“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处理后,确需补办用地手续的建
10、设工程,必须附具对违法违规案件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落实情况,征地补偿费用、耕地开垦费按违法用地期间最高标准支付和缴纳。有关地方要做好群众工作,依法保护农民集体和农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三、进一步标准有关改革试点工作 当前,我部和一些省(区、市)正在进行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和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根据部和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两项试点只限定在试点地区;试点地区必须根据批复的试点方案内容开展试点工作。以转让、出租、作价入股等方式进行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的,必须是已经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必须经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
11、同意;必须按规定签订流转合同,报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有关改革试点工作要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同时要把握方向、循序渐进。试点中出现的新经验、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部,以便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有关法规和政策。 上述要求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部。部将结合有关工作进行催促检查。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内容总结(1)关于国土部门对违法用地行为予以制止的三种方案1 土地管理法对制止违法用地行为的规定主要是该法第67条第(4)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第83条规定责令限期撤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撤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