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事代理协议书 人事代理协议书 (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因工作需要所聘用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受聘人员)的人事关系、档案委托甲方管理。甲方为乙方所聘用的人员提供人事代理效劳或单纯寄档效劳。 二、乙方与受聘人员须签定聘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标准。 三、甲方为乙方办理人事代理的受聘人员提供以下人事代理效劳:保管档案;代办毕业生就业手续(代办费由乙方缴纳);保存干部身份;连续计算工龄;办理毕业生转正定级、职称确认;协助办理职称评审;出国(境)政审;出具相关人事档案证明;材料归档;代办代理人员流动手续(代办费由乙方缴纳)。甲方为乙方办理单纯寄
2、档的受聘人员提供以下单纯寄档效劳:保管档案;升学(出国)政审;出具档案存放证明;材料归档。 四、乙方须及时向地税部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办理受聘人员各类社会保险。受聘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由甲方协助办理。 五、乙方须按国家方案生育政策,负责受聘人员的计生工作,承担受聘人员违反方案生育政策的有关责任。 六、乙方须按有关规定负责受聘人员在受聘期间的工资、福利、医疗、假期、专业培训及思想教育等。 七、乙方须于每年八月一至十五日向甲方缴交受聘人员的人事代理效劳费或单纯寄档费,人事代理效劳费按每人每月人民币贰拾元缴交,单纯寄档费按每人每月人民币壹拾元缴交,由单位负担。逾期每天将按规定加收千分之三滞纳金;逾期
3、半年不交的,甲方不负本协议所负责任和义务。 八、乙方受聘人员解除合同的,乙方须在壹个月内通知甲方,并提供解除合同、工作鉴定及人事代理效劳费或单纯寄档费缴交截止时间的书面证明材料。如因乙方未通知或未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已解除合同的受聘人员的人事代理效劳费或单纯寄档费仍由乙方承担。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订本协议时,乙方须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盖有乙方公章),复印件由甲方留存。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即日起生效。乙方因单位名称、地址或法人代表变更,须及时向甲方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否那么本协议自动终止。 十、本协议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行约定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同等效力。本协议所涉及的人事人才效劳工程、办事程序及办事材料由甲方根据有关人事人才政策法规制定和调整,不须事先通知乙方,本协议继续有效。根据国家人事部、省、市人事局的有关规定,XX市人才交流中心(以下简称甲方)与 甲方:XX市人才交流中心乙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地址:XX市腾飞路人才大楼地址: :363000 : :05962032911 : :05962032953人事负责人: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