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化企业转移工作意见 为全面推进我县医化行业的整治工作,改善人居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品位,现就鼓励医化企业转产转移制定如下意见。 一、企业利用原厂区就地转产,其新工程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XX县区产业开展布局要求的,且新增投资额在202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自投产之年起到2023年年底止,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得局部先征收后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技术改造。 二、企业转产上新工程,工程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XX县区产业开展布局要求、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但现有厂区土地面积难以满足新工程要求,优先安排新工程用地,新工程视同招商引资工程,享受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 三、企业
2、就地停产关闭或搬迁到县外的,假设原厂区用地符合规划要求,适宜于其它工程开发的,在2023年年底前按法定程序进行开发且地上建筑物自行撤除后原厂区用地可按工业用地评估价格先予补偿,再给予相当于工业用地与其它工程土地出让金差价局部40%数额的财政补偿(剔除相关税费)。 四、企业就地停产关闭或搬迁到县外的,且厂区土地和建筑物在2023年底前依法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的,其在转让过程中产生的县得局部税收,先征收后全额奖励给企业。 五、以上鼓励政策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一)目前企业尚存的废水、固废、土壤等有毒有害物质自行处理完毕,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二)在规定期限前完成整治、搬迁、关闭或转产工作。 六、本意见适用于列入整治范围的我县现有13家医化企业。 七、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