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法 湖北大学各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法 根据中办发199920号文件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教育部教财200021号文件关于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原国家教委教审厅1996第2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要求,为了进一步标准校内各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全面履行职责,促进干部的勤政廉政建设,特制定本方法。 第一条审计对象 凡在我校各部、处、室、院等单位工作的主要领导干部,任职期满、工作调动、任调研员、离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
2、离开现职岗位,由审计处负责实施。 第二条审计时间与内容 一、审计时间各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任职4年以上的,对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以4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长审计年限。 二、审计的主要内容1.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职责,在经济活动中所做出的业绩; 2.本单位经费状况如何,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预算内管理,支出项目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的问题; 3.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的情况; 4.校办产业的经济效益和经济实体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如何; 5.本单位的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6.财经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7.本人是否
3、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行为; 8.本单位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设银行帐户和出租、出借、转让银行帐户及公款私存等问题,现金和支票的理是否合规,有价证券的购置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管理和使用是否安全、妥善; 9.本单位的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 10.本单位有无私设“小金库,滥发钱物等问题。 第三条审计程序 一、主要领导干部在离任前由组织部提出离任审计名单,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审计处对其任期内的经济责任进行离任审计; 二、被审单位或个人接到审计处下达审计通知书后,根据本方法第二条第二款的内容在5日内向审计处送交书
4、面述职报告和有关材料; 三、审计处在对主要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本单位干部教职工的意见,做好调查核实工作;审计结束后,形成审计报告,并在审计报告中提出有关表彰、奖励或处分的建议。对被审单位或个人存在的问题如何处理,由学校党委、校有关行政及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后下达执行; 四、被审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处; 五、审计报告经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由学校转发给相关单位执行; 第四条审计处理 一、对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经法纪,努力完成或提前实现任期目标,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领导干部,建议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管理
5、不善,不遵守国家法规和财经法纪,未完成任期目标的领导干部,建议学校根据有关规定酌情处理; 三、对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违反财经纪律的领导干部,应查明原因,确认个人责任,建议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五、审计结论将作为干部管理部门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保障措施 一、凡离任的主要领导干部,必须按第三条审计程序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后,方可办理离任手续;必要时,先卸任,待审计完毕后,再办理离任手续; 二、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本单位的情况,据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借故拒绝、隐匿和设置障碍;不得谎报与审计项目无关的帐簿、凭证、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等; 三、被审计人对审计结论如有异议,可以申述,但不得无故不执行审计结论,否那么,不得办理离任手续。 第六条审计纪律 一、在审计过程中,审计处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 二、被审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拒不执行审计决定; 三、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和其他人员有义务反映情况,提供资料,积极配合审计人员搞好审计工作; 四、审计人员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机密,积极主动地完成学校交给的审计任务。 第七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