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议意见办理方法 第一条本方法所称审议意见是指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查市级财政决算,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常委会视察组视察情况报告以及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后,对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围绕常委会议题,深入调查研究,作好审议准备。 第三条对常委会确定审议的议题,“一府两院要按照常委会通知要求,认真准备工作报告及相关资料,并于会议举行2023日前报送常委会办公室。 第四条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报告,应采取分组审议与联组审议相结合的方式。 分组审议过
2、程中,先由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和办事机构汇报调查情况,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提供参考;各组围绕有关审议议题进行认真讨论,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议意见;各组确定一名联组审议发言人总结本组审议情况,代表本组进行联组审议发言。 第五条常委会主任会议把关于重点工作、热点难点问题和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问题的议题,确定为需要下达审议意见书的议题。对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下达审议意见书的议题,由有关工作委员会或办事机构根据联组审议发言中提出的意见、建议,按照归口负责的原那么进行归纳整理,在闭会后5日内,对相关议题形成审议意见书,经常委会主任会议议定后,由常委会办公室以便函形式印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
3、法院、市检察院研究处理,同时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要简明扼要,写明主要意见和建议、办理要求和时限等。 对财政决算及重大问题的审议意见,常委会以决议决定的形式,交由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办理。其他一般议题以调查报告的形式向市政府及其相关工作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反响。 第二章审议意见的办理 第六条市政府或委托的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对常委会审议意见,要认真研究,落实责任制,在接到审议意见书后的两个月内办理完毕。对常委会有特定时限要求的,应按要求及时办理。 第七条审议意见办理完毕后,市政府或委托的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要向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和办事机构沟通办理情况,在此根底上由市政府分管副市
4、长或委托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办理结果,主要内容包括审议意见研究落实情况和取得的效果、暂缓办理的原因及情况说明、下步办理的打算等。 第三章审议意见的督办 第八条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和办事机构,要按照各自分工加强与办理机关的联系,掌握审议意见的办理进度,了解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九条办理过程中,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组织代表视察、检查等方法进行跟踪督办,也可直接提请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办理情况的汇报。 第十条常委会对办理情况经审议认为不满意时,市政府或委托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要重新办理,并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上再次报告。 第十一条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的情况,由常委会办事机构据情以适当方式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对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不落实或办理不力、不如实报告办理等情形的,常委会据情采取分管副主任谈话、询问、在常委会会议上作检查、通报批评等方式,催促办理;对办理常委会审议意见不力,导致发生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及其他影响恶劣重大事件的,常委会将责成或建议有关机关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直至决定撤销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等方式予以处置。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