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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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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假设干规定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假设干问题的规定 为标准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平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第二条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 第四条起诉书副本送

2、达后开庭审判前,被告人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被告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者其辩护人作出笔录,并由被告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人民法院应当将被告人的书面意见或者告诉笔录复印件在开庭前交人民检察院。 第五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领先行当庭调查。 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 第六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

3、者证据。 第七条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经依法通知,讯问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作证。 公诉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未经有关讯问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 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第八条法庭对于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有疑问的

4、,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 第九条庭审中,公诉人为提供新的证据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法庭应当同意。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通知讯问人员、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到庭,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宣布延期审理。 第十条经法庭审查,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可以当庭宣读、质证: (一)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未提供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者证据的; (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已提供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者证据,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 (三)公诉人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 对于当庭宣读的被告人审

5、判前供述,应当结合被告人当庭供述以及其他证据确定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十一条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十二条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审查,并以被告人审判前供述作为定案根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检察人员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被告人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十三条庭审中,检察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未到庭证人的书面证言、未到庭被害人的书面陈述是非法取得的,举证方应当对其取证的

6、合法性予以证明。 对前款所述证据,法庭应当参照本规定有关规定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那么,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二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内容分析 从总体内容和框架来看,两个规定与时俱进,对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有重要创新。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假设干问题的规定,不仅规定了刑事诉讼证据的根本原那么,细化了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还进一步严格标准了对各类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假设干问题的规定,不仅强调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

7、据,还进一步对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及讯问人员出庭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标准。切实把两个规定贯彻好、执行好,对于提高执法办案水平,预防冤错案件的发生,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重要内容 完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是中央确定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中央政法机关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制定的两个规定,对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这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标志。 从总体内容和框架来看,两个规定与时俱进,对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有重要创新。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假设干问题的规定,不仅规定了刑事诉讼证据的根本原那么,细化了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还进一步严格标准了对各类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假设干问题的规定,不仅强调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还进一步对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及讯问人员出庭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标准。切实把两个规定贯彻好、执行好,对于提高执法办案水平,预防冤错案件的发生,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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