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关危险化学品平安的承诺书 我已熟知易制毒、易制爆、民用爆炸物品等管控类危险化学品的平安管理制度,即:使用和储存管控类危险化学品要建立台帐,严格实行“五双制度,即双人管理、双人收发、双人运输、双人双锁、双人使用为核心的平安管理制度;如实记录教学、科研、生产过程中使用和储存的管控类危险化学品数量和流向;加强使用和储存易制爆等危险化学品的人防、物防、技防等平安管理措施,确保不发生管控类危险化学品被盗(抢)、丧失等事故,一旦发生被盗(抢)、丧失等事故的,应立即报告。并且承诺按管控类危险化学品的平安管理制度要求认真履行;如违反愿承担相应责任。承诺人:工号联系 :学院(盖章):实验室:实验室地址:储存房
2、间:签署日期: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丧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置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整顿不合格的,撤消相应的许可证: (四)生产、经营、购置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五)易制毒化学品丧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