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使用人能否起诉业主委员会? 征询:我在大兴区西红门镇有一套房产,租给了一个朋友。关于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关于物业治理活动的内容,我认为进犯了我的合法权益。请征询我的朋友作为房屋的使用人,可以到法院起诉撤销其作出的决定吗?答:你的情况属于业主撤销权纠纷。业主撤销权纠纷是指业主认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损害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撤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的纠纷。作为物权法规定的一种新型民事纠纷,首先要留意提起该诉讼的只能是小区的业主。按照物业治理条例第6条规定,业主是指在该物业小区内享有房屋所有权的人,即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人。现实生活中,业主的物业经常通过租赁等方式交给别人使用,真正承担物业业务的可能是房屋的使用权人。这些房屋的使用权人能否享有业主的物业治理权利,法律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因而,人民法院在受理业主撤销权诉讼时,要审查业主的身份,假设是房屋的使用权人而非所有权人时,一般不予准许。推断是否业主查看房屋所有权登记薄即可。因而,关于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不服,应当由你到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