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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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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方法实施细那么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方法实施细那么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运作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实现保险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方法(以下简称方法),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根据方法和本细那么规定,充分研判拟投资国家或者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审慎开展境外投资。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的管理能力进行持续评估和监管。 第二章资质条件 第四条委托人除符合方法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设置境外投资相关岗位,境外投资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境

2、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人员不少于2人; (二)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 (三)投资境外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及相关金融产品,投资管理能力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条境内受托人除符合方法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3年以上保险资产管理经验;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受托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0230亿元人民币; (三)境外投资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5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人员不少于3人,3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人员不少于2人。 境内受托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限于投资香港市场。 第六条境外受托人除符合方法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

3、)具有5年以上国际资产管理经验,以及3年以上养老金或者保险资产管理经验;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实收资本或者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美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最近一年平均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300亿美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管理非关联方资产不低于管理资产总规模的50%,或者不低于300亿美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投资团队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从业资格要求,且平均从业经验5年以上,其中主要投资管理人员从业经验8年以上; (五)具有良好的过往投资业绩。 受托人母公司或者其集团内所属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的资产规模可以合并计算,但不包括投资参谋、投资银行等管理或者涉及的资产。 受托人从事专项

4、资产管理,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不受第一款第 (三)项管理资产规模的限制: (一)管理资产规模在50亿美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以上; (二)管理专项资产不低于管理资产总规模的70%; (三)拥有市场公认的专业声誉和评价,管理团队在专项资产管理领域表现卓越。 境内保险机构在香港设立资产管理机构未到达本条规定的,受托管理境内保险资金限于投资香港市场。 第七条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发起并管理该基金的股权投资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收(缴)资本或者净资产不低于1500万美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二)累计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023亿美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且过往业绩优秀,商业信誉

5、良好。 第八条托管人除符合方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实收资本或者净资产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托管资产规模不低于2022亿元人民币; (二)托管人为外商独资银行或者外国银行分行,其母(总)公司满足第 (一)项规定条件,且能够为托管人履行托管协议承担连带责任的,实收资本或者净资产和托管规模可以按其母(总)公司计算; (三)长期信用评级在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外国银行分行的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信用级别按其母(总)公司计算; (四)从事保险资产托管业务的专业人员不少于6人。 第九条商业银行与委托人有以下关系之一的,不得担任该委托人的托管人或托管代

6、理人: (一)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股份超过2023%的; (二)两方被同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股份超过2023%的; (三)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关联关系。 托管人(或者托管代理人)与受托人有前款关系之一的,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不得从事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 第十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申请开展业务,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承诺接受中国保监会有关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质询。委托人变更受托人和托管人,应当重新提交材料。 第三章投资标准 第十一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中选择附件1所列国家或者地区的金融市场,且投资以下品种: (一)货币市场类 包括期限不超过1年的商业票据、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

7、逆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和隔夜拆出等货币市场工具或者产品。 货币市场类工具(包括逆回购协议用于抵押的证券)的发行主体应当获得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信用评级。 (二)固定收益类 包括银行存款、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性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产品。 债券应当以国际主要流通货币计价,且发行人和债项均获得国际公认评级机构bbb级或者相当于bbb级以上的评级。按照规定免于信用评级要求的,其发行人应当具有不低于该债券评级要求的信用级别。中国政府在境外发行的债券可不受信用级别限制。可转换债券应当在附件1所列国家或者地区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挂牌交易。 (三)权益类 包括普通股、优先股

8、、全球存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工具或者产品。 股票以及存托凭证应当在附件1所列国家或者地区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挂牌交易。 直接投资的未上市企业股权,限于金融、养老、医疗、能源、资源、汽车效劳和现代农业等企业股权。 (四)不动产 直接投资的不动产,限于位于附件1所列兴旺市场主要城市的核心地段,且具有稳定收益的成熟商业不动产和办公不动产。 第十二条保险资金投资的境外基金,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证券投资基金 经附件1所列国家或者地区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或者登记注册;基金管理人符合第六条规定;可供追溯的过往业绩不少于3年;结构简单明确,根底资产清晰且符合第十一条第 (一)、

9、(二)、 (三)项规定;货币市场基金还应当获得aaa级或者相当于aaa级的评级; (二)股权投资基金 投资标的处于成长期、成熟期或者具有较高并购价值,不受附件1所列国家和地区的限制;认缴资金规模不低于3亿美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且实缴资金按认缴规模配比到位; 拥有2023名以上具有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中,具有8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2名,且具有完整的基金募集、管理和退出经验,主导并退出的工程不少于5个(母基金除外);至少有3名主要专业人员共同工作满3年;具有完善的治理结构、有效的鼓励约束机制和利益保护机制;设定关键人条款,能够确保管理团队的专属性。 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以

10、符合前款规定的股权投资基金为标的的母基金。母基金的交易结构应当简单明晰,不得包括其他母基金。 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不得实际控制该基金的管理运营,不得持有该基金的普通合伙权益。 (三)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 在附件1所列国家或者地区交易所挂牌交易。 第十三条同一投资标的在同一会计核算期间,具有两家以上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的,应当采用孰低原那么确认信用级别。 第十四条保险机构境外投资余额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5%,投资附件1所列新兴市场余额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2023%。 保险机构应当合并计算境内和境外各类投资品种比例,单项投资比例参照境内同类品种执行。 第十五

11、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控制短期资金融出或者融入,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逆回购交易及隔夜拆出融出的资金,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 (二)因交易清算目的拆入资金,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且拆入资金期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投资实物商品、贵重金属或者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和商品类衍生工具; (二)利用证券经营机构融资,购置证券及参与未持有根底资产的卖空交易; (三)除为交易清算目的拆入资金外,以其他任何形式借入资金。 第四章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建立覆盖境内外市场的信息管理系统,实时监控投资市场、投资品种、投资比例、交易对手集中度和衍生品风险敞

12、口等指标,确保依规合法运作。 第十八条委托人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监管规定的,应当及时调整境外投资策略,不得继续投资或者增持无担保债券、权益类工具、不动产或者相关金融产品。 第十九条委托人应当自行或者聘请投资咨询参谋,对受托人和托管人进行尽职调查,充分了解托管人选择的托管代理人,关注相关风险。 第二十条委托人应当根据方法、本细那么规定及投资管理协议约定,定期评估受托人和托管人,审核投资指引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一条受托人将保险资金交由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管理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并承担转委托的最终责任。 除上述方式外,受托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将受托资产转委托。 第二十二条受

13、托人因市场波动、信用评级调整等因素,致使投资行为不符合方法和本细那么规定的,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受托人应当制定并执行交易对手选择标准,并经委托人认可。除券款兑付交易外,受托人应中选择信用评级在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机构。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最正确利益原那么,选择经营标准、声誉良好的境外证券效劳机构代理证券买卖,合理分配保险资金证券交易,确保交易质量,控制交易本钱,并向委托人披露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经纪业务代理人的业务费用收取情况或者返还名称及收付方式。 第二十四条托管人应当根据托管资产类别、规模及提供效劳内容,合理收取托管费用。 托管代理人履职过程中,因自身过错、疏忽等原因,

14、导致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损失的,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托管人或者托管代理人应当妥善保管托管资产所有权文件正本或者证明全部所有权的文件正本,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委托人与受托人、托管人签订协议,应当符合监管要求及一般惯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并由中国境内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仲裁机构裁决。 前款所称协议,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具有3年以上相关执业经验的专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第二十七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不得发生合法佣金、税费之外的任何利益输送行为,不得利用保险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不动产和未上市企业股权,应当参照境内同类品种相关监管规定,标准投资行为,加强后续管理,防范投资风险、经营风险和市场风险。 第二十九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可以运用利率远期、利率掉期、利率期货、外汇远期、外汇掉期、股指期货、买入股指期权等衍生产品躲避投资风险,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进行投机,衍生产品合约标的物价值总额,不得超过需对冲风险根底资产的20232%; (二)运用金融衍生产品支付的各项费用、期权费和保证金等的总额,不超过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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