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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XX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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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X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法 XX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 作 办 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进一步标准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干部任用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原那么。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纪工委)书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副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乡(镇、街道)武装部部长的选拔任用。 选拔任用非中共

2、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四条市(州)、县(市、区)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方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应具备干部任用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根本条件。 第六条提拔担任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具备以下资格: (一)提任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具有三年以上工龄。 (二)提任乡(镇、街道)党政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在副科级领导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三)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少数民族地区和个别遥远地区可适当放宽。 (四)应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

3、机构五年内累计一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到达培训要求的,应在提任后一年内补训。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除具备上述资格外,还应具有两年以上党龄。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 2拔。 第七条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的,要采取公开选拔方式进行,任职后即办理国家公务员或党的机关工作者身份确认手续。 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一般应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民主推荐 第八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落实群众对干部

4、选拔任用的提名权。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中,首次推荐不能产生多数人推荐的人选时,应采取“两推一述的做法。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九条乡(镇)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的,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条乡(镇)领导班子换届时,民主推荐由以下人员参加: (一)乡(镇)党委委员、纪委委员; (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 (三)乡(镇)机关其他干部和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县级部门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村、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五)不是上列人员的本地

5、本届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一条乡(镇)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主持,应经过以下程序: (一)制定推荐工作方案; (二)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 (三)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四)对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向县(市、区)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二条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方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民主推荐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成员人选,由机关全体人员,村、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村民委 4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和不是上列人员的本地

6、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 第十四条由县级以上机关交流提拔到乡(镇、街道)任职的,民主推荐一般由所在单位全体人员参加。 第十五条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推荐本乡(镇、街道)领导干部人选,应经党委(党工委)集体研究,向县(市、区)党委书面推荐;个人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应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部门审核后,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如人选不是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六条提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时,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在民主推荐的根底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为考察对象的人选,必须是民主推荐中多数人推荐的,同时注意防止简单地

7、以票取人。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四章考察 第十七条对拟提拔任职的和非领导职务转任领导职务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应组织严格考察。乡(镇、街道)武装部部长人选的考察工作,由县(市、区)党委组 5织部XX县区(市、区)人民武装部进行。 考察时,根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综合运用个别谈话、素质测评、数量线型分析等方法,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八条考察乡(镇、街道)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应经过以下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所在单位的党委(党工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8、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广泛深入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汇报。 第十九条考察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乡(镇)党委、人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纪委委员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班子成员,纪工委委员; (二)乡(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和所属事业单位、 6县级部门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 (三)有关村、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村民委员会

9、、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四)所在乡(镇、街道)的本届局部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五)从县级以上机关提拔到乡(镇、街道)任职的,考察谈话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所在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考察对象所在机关人数较多的,考察谈话范围一般为中层以上干部。有条件的地方,谈话范围可以扩大到其管理和效劳对象代表。 第二十条考察拟任人选,应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纪检机关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考察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

10、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内容应包括: (一)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主要特长、社会活动情况和健康状况; (二)主要缺点和缺乏;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组建议意见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差额考察制。新提拔进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人选,原那么上应实行差额考察。差额考察情况应客观、如实报告。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那么,公正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

11、考察人员必须在考察材料上签署姓名,并对考察材料负责。考察组要将有关材料交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归档保存。 对了解到的考察对象表现情况,考察组可以视情况向其所在单位党委(党工委、党组)主要领导和本人反响。 第五章酝酿 第二十三条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讨论决定前,应充分酝酿。 第二十四条酝酿应根据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县(市、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和政协等有关领导中进行。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征求县(市、区)党委统战部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应经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集体研究后,向县(市、区)党委提出建议意见。 第六章讨论决定

12、 第二十六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由县(市、区)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县(市、区)党委讨论决定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任免事项,按照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方法、XX省市(州)、县(市、区)党委常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投票表决的暂行方法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八条县(市、区)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按干部任用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县(市、区)党委讨论干部的会议,应使用党委(党组)会议记录本,如实记录干部推荐、考察、酝酿的情况以及与会成员发表的意见和决定情况,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应

13、记 9录在案。县(市、区)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各确定一名同志作记录。 第七章任职 第二十九条提拔担任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条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县(市、区)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三十一条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由县(市、区)党委决定任职的,自县(市、区)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县(市、区)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乡(镇)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自中选之日起计算; (四)

14、乡(镇、街道)武装部部长的任职时间,自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二条凡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原那么上应任满一届;非选举产生的,也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章依法推荐、提名 第三十三条依法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乡(镇)党委应根据县(市、区)党委的意见,以本级党委的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被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第三十四条由乡(镇)党委推荐的人大、政府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酝酿期间,如果人大代表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应及时报告大会主席团。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的问题,报经县(市、区)党委同意后,建议大会主席团按照有关程序对该职务暂缓选举;如果大会主席团认为人选不宜改变,或认为所提意见不全面或与事实不符,应作出解释或说明。 第三十五条乡(镇)人大、政府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中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连续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 第三十六条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县(市、区)政府任命。乡(镇、街道)武装部部长人选,在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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