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路廉政巡查工作规定 第一条针对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点多、线长、面广、投资主体多、管理体制复杂及投资规模日益加大的特点,为确保工作建设资金平安有效使用和工程建设健康有序进行,决定实行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廉政巡查制,特制定本实施方法。 第二条市交通局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廉政巡查的领导、指导、协调工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作为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廉政巡查制的监督主体,负责全面做好辖区内廉政巡查工作,廉政巡查工作要在政府的领导下进行。 市交通局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廉政巡查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各区(县、市)交通局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廉政巡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条市交通局、市公路处、通
2、源公司、各区(县、市)交通局要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廉政巡查工作,重要问题主要同志要亲自协调解决,并向政府汇报。 第四条各级廉政巡查人员的组成,以交通部门为主,可根据需要,邀请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新闻媒体及村民代表等有关组织和人员参加。参加巡查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政治素质和管理知识。 第五条廉政巡查人员有权对业主及参建单位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廉政工作进行催促检查、指导帮助、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有权纠正和整改,有权对巡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调查了解,有权向同级和上级交通部门等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廉政巡查工作的主
3、任务是对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廉政工作的情况进行催促检查: (一)开展法纪法规教育和党风廉政教育的情况; (二)建立健全有关反腐倡廉规章制度及落实的情况; (三)招标投标、工程质量管理、资金管理使用、拆迁补偿等重要环节的工作情况,有无弄虚作假、转包和违法分包、拖欠农民工工资、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四)受理群众信访举报,查处农村公路建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廉政巡查工作要覆盖所有在建及已建但未竣工验收的工程工程。各区(县、市)交通局对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巡查应到达20230%;市交通局、通源公司对直接实施的工程巡查应到达20230%,对各区(县、市)交通局实施工
4、程的巡查不低于30%。 第八条农村公路建设廉政巡查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除相对稳定的部门和人员外,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临时抽调或邀请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组成廉政巡查组,每组不少于3人,可组织交叉巡查; (二)听取业主和参建单位关于工程建设管理及廉政情况的汇报,可要求提供书面材料; (三)查阅工程建设管理及廉政工作的文件、记录、表册等相关资料,必要时可复制; (四)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了解工程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平安及廉政建设等情况; (五)进入工程建设有关场所实地观察,了解工程质量和现场管理情况,必要时进行抽样检查; (六)从实际出发,注重“明察和“暗访相结合,“巡和“查相结合,既
5、有“巡的广度,又有“查的深度。 第九条业主和参建的有关单位应主动接受廉政巡查的监督,积极配合做好巡查工作。 第十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廉政巡查工作的领导,为巡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工作用车、经费等,为巡查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一条廉政巡查人员要立足于帮助和促进工作,实事求是,坚持原那么,敬业尽责,廉洁勤政,正确履行职责,禁止利用职权为自己及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索要或收受巡查监督对象的钱、物及其他好处。违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本方法所指工程参建单位,包括设计、招标中介机构、施工、监理、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商等与工程相关的单位。 第十三条本方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