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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从法学视角探析“821高铁霸座”事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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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道酬勤从法学视角探析“821高铁霸座事件关键词 警察执法 高铁霸座 信用制度作者简介:杨诗萱,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警察法学。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ki.1009-0592.2023.05.138一、“821高铁霸座事件概述一“821高铁霸座事件经过2023年8月21日,在从济南开往北京的G334次列车上,当事男子孙某强行霸占某女乘客座位,且拒绝与乘务人员进行沟通,并称其“无法起身,不能归还座位。列车长和乘警劝说无果,将被占座女乘客安排至商务车厢。由于媒体的曝光,此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事件发生三日后,孙某被处治安罚款200元,并在一

2、定期限内被限制乘坐火车。二高铁霸座行为性质认定孙某高铁霸座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从而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侵犯。违法行为具有两个特征: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高铁霸座的行为一方面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具有社会危害性;另一方面,违反了侵权责任法和治安管理处分法,具有违法性。因此,高铁霸座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的范畴。二、从警察执法视角分析“821高铁霸座事件折射出的问题一无法可依依法治国、以法立威,执法者有法可依是对霸座行为最好的回应。在“821高铁霸座事件中,铁路公安对霸座者的最终处分的依据是治安管理处分法第23条,但是将此条法律依据适用在高铁霸座事件的处置中,有些牵强且

3、存在着不合理之处。可见,我国目前针对类似高铁霸座行为的立法还很模糊,乘警无法可依,只好选择了“和稀泥的处理方式。因此,这种执法的“软弱性实质上是立法不完善的表现。二执法不当执法措施效果不明显、惩罚力度不够,事后罚起不到当时正义的效果。众所周知,乘警拥有在列车上的执法权。孙某在实施霸座行为后,乘警虽对其进行了劝说和警告,但并未采取任何有效的措施,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的制裁,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没能得到应有的保障。直到在各路媒体曝光之后才对孙某罚款了200元,然而这事后的200元惩戒效果微乎其微,不可否认的是,铁路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明显不当1。三守法不严局部公民无视公序良俗,没有做到知法于心、守法于行

4、,这种情形在经济高速开展、人们受教育水平显著增高的背景下依然存在。在“821高铁霸座事件中,霸座者孙某的法律责任如下:首先,从民事责任上来看,霸座者构成侵权。被霸座女乘客对其车票上记载的特定座位在特定时间内享有使用权,毫无疑问,孙某成心霸占女乘客的座位即是侵权。其次,从行政责任上来说,孙某的行为扰乱了公共交通秩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分法。因此,“高铁霸座行为属于典型的不遵纪守法的表现。三、“821高铁霸座事件成因分析一高铁霸座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1.治安管理处分法第一,执法主体及其执法的正当性规定不明确。在我国,协辅警的身份问题一直没能得到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是否拥有执法权以及执法权限的大小都比拟

5、模糊,因此其在“执法时,常常采取例如“劝说这样的柔性方式,效果也会大打折扣。第二,违法本钱过于低廉,经济制裁力度不大,强制措施规定不明。治安管理处分法从1987年开始施行,虽然在这二十余年中有不断的修改,但对于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的罚款数额一直维持在200元,这一数额在当前社会明显过低,与经济开展和民众收入水平不相适应。除此之外,对于强行霸座者,执法者能否将其强制带离,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第三,霸座行为在警察自由裁量过程中难以适用“情节较重的情形。各地公安机关对于“情节较重规定各不相同。北京将“不听民警劝阻规定为情节较重情形,天津规定“不听劝阻,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为情节较重,重庆规定“经

6、工作人员屡次劝阻,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为情节较重。但由于中国执法理念的转变导致对公民的执法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补充,因此霸座行为很少适用“情节较重。2.个人信用体系法律制度个人信用体系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首先,个人信用法律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国对于个人信用体系法律制度建设仍处于探索阶段,没有关于个人信用的专项立法。其次,个人失信惩戒机制缺乏。由于没有合理且有效的惩戒手段,失信者付出的代价较小,因此对于徘徊在失信边缘的人来说,很多时候更愿意铤而走险。二警察执法科技手段运用缺乏在當今这个各种科技手段迅猛开展的社会,仅仅依靠人力与传统执法手段早已难以适应时代的开展。智能警务作为一场全新的警务革命,能够提高警察战斗力。强化推进执法科技手段的创新和运用,是警务能力提升、执法效率提高的重要支撑。三公民法律意识、道德素养水平不高1.法律意识在当前社会,一局部公民依然缺乏法律意识2。古人云:“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对于公民而言,法律虽然是一种外在的强制约束,但其同时也是保障自身权益的武器。法律意识的欠缺会使某些人为所欲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违背社会公德,破坏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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