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贪污罪定罪处分标准有何修正? 征询:刑法修正案九中对贪污罪定罪处分标准有什么改动吗?答:于2023年11月1日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正为:对犯贪污罪的,按照情节轻重,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分:“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分金。二贪污数额宏大或者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宏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宏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严峻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屡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分。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本人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防止、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分。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按照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此次修正取消了贪污罪中详细数额的规定,而表述成数额较大、数额宏大和数额特别宏大。作者单位: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