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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案件督办工作管理办法新编.docx

上传人:la****1 文档编号:1162028 上传时间:2023-04-18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7.3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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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案件督办工作管理方法 案件督办工作管理暂行方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标准案件的督查督办工作,提高案件管理工作水平及案件的办理时效和质量,维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案管统计分析工作的及时、准确。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案件督办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依法办事的原那么;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那么;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一把手负总那么的原那么;坚持严格保密制度的原那么。 委局机关案件督办工作具体由信访室承办。 第二章 督办的范围 第三条委局机关各室及派驻工作室初核、立案案件。第四条上级纪委及有关领导机关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 第五条

2、 县纪委向下级纪检监察机构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 1第六条 乡镇纪委、县直纪检组(纪委、监察室)承办的信访案件。 第三章 督办的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 督办的内容: 1、信访转办件。 2、领导直接批示件。 3、其他执纪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 第八条 督办的方法。派人督办、汇报督办、调卷督办、会议督办、跟踪督办、 督办、发函督办和通报案件报结情况。 第四章 案件督办、承办部门要求 第九条 需要交办的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由县纪委信访室按照领导批示,拟草下发函文。对要结果案件,发“全纪信函文;其他案件,发“信访转办单文。 第十条案件督办部门要及时跟踪转办案件,适时提醒案件承办单位(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3、每季度通报一次案件督办情况。 第十一条案件承办单位(部门)自收到要结果或情况案件的函文后(自办的案件,确定初核后),7日内认真填写案件初核登记表(附件1)报送县纪委案管部门,三个月内 2完成初核并上报结果;立案的,应在立案后7日内填写案件立案登记表(附件2)报送县纪委案管部门,六个月内办结并上报结果;交办函另有时限要求的,按交办函确定的时限办结。不能按期办结的,可以向县纪委申请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办结的,承办单位要向交办机关做出书面说明。 第十二条某些特殊案件,在立案之前不便上报的,必须报经县纪委分管副书记同意,方可缓报,但立案时,报送案件立案登记表的同时报

4、送案件初核登记表以及初核报告。 第十三条案件报结时,承办单位必须带档汇报。凡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要必备以下材料(同时报送相关材料的电子版): (一)检举控告类案件 1、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 2、署名举报的,必须附有与署名人的见面材料及反响意见; 3、被检举控告人有错误的,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应附有本人的检讨和组织处分决定; 4、呈报机关的审定意见。 (二)申诉类案件 1、原处理意见、复议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 2、申诉人对复议结论的意见,在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3、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化名、假名或冒名举报的,应在报告中说明。 第

5、十四条 对上级机关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办结后,结案报告由主办室会同信访室办理,到达结案标准的信访案件,由信访室主任提出结案建议,分管常委把关后,报请分管书记或书记批准,方能结案。如不能按要求上报结果时,由信访室负责人向交办机关报告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凡未批准结案的,案件管理人员应将意见及具体原因于3日内通知承办单位,要求其进行复查复议并补报材料。复查复议一般应以1个月为限。 第五章 结案标准和考核方法 第十六条 对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必须到达以下结案标准: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二)行文标准。调查报告要严格按照其行文格式,语言清晰流畅,准确标准。 4第十七条 县纪委将案件工作纳入年度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范围。凡出现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没有执行月份零报告制度;承办的案件不及时填写上报案件初核登记表、案件立案立案表以及结案情况;未到达结案标准或逾期未结;逾期未结且又不报延期报告;跨年度留有积案等情况,由县纪委常委会研究,按一定标准扣除相应的分数。 第六章 附 那么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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