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谈建筑设计防火标准中的一些问题 建筑设计防火标准(以下简称为建规)是设计人员使用最多的标准,是实践中总结出的标准。正确的条文能使我们设计出防火性能优良的建筑,错误的条文把我们的思维引向歧路,设计出符合防火标准但不是真正防火的建筑,导致日后火灾的发生。 下边把本人在35年工作中执行防火标准时发现的一些问题写出来,供大家评论。 一建规中的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平安,在城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标准。大家知道,人的生命权优于财产权,这一条把物权放在人权之前是不太适宜的。消防队在救火时是先救人后灭火的。我
2、们设计时应首先考虑人员的平安疏散和保护,然后再考虑消防设施的设计。建议在今后标准编写时,把公民生命的平安放在首位,及当防火和防盗发生矛盾时,防火优于防盗写入标准。 二建规中的第1.0.3条“本标准适用于以下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效劳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二、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 三、地下民用建筑。 本标准不适用于炸药厂(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及其他地下非民用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 第一项的层数和24m的问题,本人认为不仅住宅应
3、提高到九层,办公楼等人员比较固定的建筑也应提高到九层。层高应加以限制。现在九层的复式住宅,总高度已经逼近二类高层的50m高度了。对于建筑高度,经过屡次修订,建规的消防疏散技术要求已经很高了。消防队的装备、公共消防设施和建筑物内的消防设施较以前大为提高,高规和建规的区别越来越小,建议应按疏散能力、消防设施的等级来分别决定建筑高度。如总高度有24m、30m、32m的不同限高。 注意第三项,不适用“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但附录3“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中的甲乙丙类的大局部厂房属于“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附录4“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中的甲乙类的大局部库房也属于“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第
4、4.4.1-4.4.11条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根本全部属于“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而且在这些条文说明中的火灾举例也是石油化工厂的第4.4.4条的条文说明。像这样的错误还有: 第7.2.11条“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装置的设备室(如钢瓶间、泡沫液间)、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第10.3.3条“.独立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在建筑物内的底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3h的隔墙和2h的楼板,并与其他部位隔开和设置直通室外的平安出口。这
5、里,耐火极限有两组数据,那个对? 三建规中的第2.0.3条“承重构件为非燃烧体的工业建筑(甲乙类库房和高层库房除外),其非承重外墙为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可降低到0.25h,为难燃烧体时,可降低到0.5h。如果不看条文说明,承重构件就是主语,说的是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可降低到0.25h和0.5h。看完条文说明后,方知说的是非承重外墙。就是按条文说明,逻辑上也说不通,按表2.0.1,三四级的这类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其耐火极限均低于或等于这两个数据。本人理解:应为“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工业建筑,承重构件为非燃烧体时,非承重外墙耐火极限可降低到0.25h(为非燃烧体时)和0.5h(难燃烧体时)。 四标准给
6、与设计者正确的设计思路和方法,并同时把错误的方法警示给设计人。像建规中的第3.2.7条“变电所、配电所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但供上述甲、乙类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电所、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本人参加了一次消防设施检测的活动,某炼油厂的相当多的车间是按这个理论设计的。存在着相当大的爆炸危险。石化设计在石油化工设计防火标准未发行前,根本上是按建规设计的。就是现在,许多石化院还是按建规进行设计。正确做法是应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标准的要求参加相应条款。本人试改成这样;“变电所、配电所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但
7、供上述甲、乙类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电所、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但此变电所、配电所的门窗应位于爆炸危险区域之外,或采用正压通风。类似的条文还有第3.4.8和第3.4.9条,此时的办公室、控制室的门窗应位于爆炸危险区域之外,或采用正压通风。像这种把不完整的设计方法提示给设计者的条文,容易造成火灾或爆炸事故。 五建规中的第5.3.1条“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平安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以下要求的可设一个: 一、一个房间的面积不超过6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门;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内由最远一点到房门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14m
8、,且人数不超过80人时,也可设一个向外开启的门,但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时,可设置1个疏散出口。 二、二层或三层的建筑(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除外)符合表5.3.1的要求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 三、单层公共建筑(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如面积不超过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平安出口。 四、设有不少于2个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公共建筑,如顶层局部升高时,其高出局部的层数不超过两层,每层面积不超过200m2,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楼梯,但应另设一个直通平屋面的平安出口。 注意说的
9、是整栋建筑,不是像高规那样每个防火分区设二个平安出口。本人认为,每栋建筑至少有二个外门,就是有一部疏散楼梯的建筑亦如此。有两个以上防火分区时,防火墙上的防火门作为一个疏散出口。这样,每个防火分区至少有一个平安出口和一个疏散出口。比高规低一些是可行的。 平安出口的定义建规已有,房间的门不一定符合平安出口的定义。第一项说的是一个门的房间的要求,而不是一个平安出口的要求,如果这个门符合平安出口的定义,那么一定是位于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墙上。我们做小型建筑设计时,设置一个楼梯时,不会在楼层设计有两个门的大房间,因为这样的房间还是一个平安出口。大房间一般设在首层,首层开有两个通向室外的门。 这里又出现了一个新概念:疏散出口,本人这样理解:房间的门,防火墙上的甲级防火门和非疏散楼梯都可称为疏散出口。 第四项也把房间门和平安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