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森林防火村规民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经争辩,特制定本规定,请村民认真遵照执行,并教育家属及子女不能违反条约之规定。 第一条森林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条件之一。所以,每个村民负有疼惜疼惜林木的义务; 其次条森林防火,常抓不懈,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的四月三十日为森林防火重点期; 第三条农事用火必需报经县防火办审批并取得农事用火许可证; 第四条严禁炼山造林、铲草烧灰积肥、烧田埂地坎、烧稻草、烧棉花秆、上坟烧香、纸、燃放鞭炮。如消逝以下状况,分场、场防火办有权对其进行惩罚; (一)林区吸烟者,不听劝阻者,除没收烟火外,惩罚款50元; (二)对未取得农事用火许可证进行野外
2、用火者,视其情节轻重可罚款5002023元; (三)禁止在林区上坟烧纸,燃放鞭炮,如不听劝阻造成火灾,上报林业公安机关进行处理,造成严峻后果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带火上山不听劝阻者,除没收火具外,罚款500元; (五)对痴呆傻等无民事行为力量的人造成森林火灾的,对其监护人进行依法处理; 第五条在本辖区内,觉察森林火灾,每个凡年满18岁以上60岁以下的男性村民都要乐观参与扑火,同时要准时向场防火办报告,不参与扑救森林火灾的,每次处于50100元的罚款; 第六条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发动妇女、年老病残、儿童和中学校生参与; 第七条破坏森林防火标志、森林防火警示牌、宣扬标语的,将视情节赐予惩罚,造成严峻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森林火灾报警 号码: 第九条本规定自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