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标准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根据中国共cd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重申和建立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实施方法的通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方法(试行)和省纪委、XX市纪委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充分发挥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作用,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对象的纪律监督。 第二条市纪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等党内法规,对全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纪律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建立组织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单位
2、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定期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 第四条根据中央和省市的统一要求,提拔任用各镇、各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组织部门在提请市委讨论决定前,应听取市纪委的意见。 第五条组织部等有关部门在考察、酝酿党政领导干部职务拟任人选时,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的意见。 第六条纪检监察组织应及时向征求意见的组织部门反映已掌握的拟任职人选遵守党纪政纪的情况、廉洁自律情况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第七条市纪委根据市委制定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首推责任制等相关制度,实施对全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纪律监督。 第八条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本实施意见由中共XX县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