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诫勉谈话指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 1、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机关或组织部门提出诫勉谈话建议,报党委主要领导批准; 2、在诫勉谈话前,应当通知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并向谈话对象发出领导干部诫勉谈话通知书,将谈话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通知谈话对象; 3、谈话对象必须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自觉接受组织的谈话,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函询。党员干部在收到函询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4、诫勉谈话一般由纪检机关
2、或组织部门进行,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同时指定专人做好谈话记录; 5、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明确指出反映或存在的问题; 6、谈话时,谈话对象应如实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情况;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提供有关材料;对主谈对象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谈话对象应有明确的表态; 7、谈话人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指出其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并要求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8、诫勉谈话对象就谈话人所提出的要求说明态度; 9、谈话结束后,谈话人员应当做好备忘性记录。将谈话的时间、地点、谈话人员、谈话对象、谈话的简要内容等根本情况填入诫勉谈话备案表,并由纪检监察组织指定专人保管。受领导委托、指定进行谈话的,事后应及时向授权的领导报告谈话情况。诫勉谈话对象核实谈话记录并签字; 2023、诫勉谈话后,谈话对象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写出书面说明,报送谈话的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 诫勉谈话会议记录 谈话时间:2023年11月2023日谈话地点:纪委谈话室谈话人员:易平燕唐勋谈话对象:邓平安谈话简要内容:针对周杨村局部群众反映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