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限时办结制度(试行)第一条 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提升服务质量,特实行办文办事限时制度。具体时限要求,由各部室、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按提高效能的原则予以确定。第二条 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以及上级部室(单位)和领导交办的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快速、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办理时限。第三条 涉及经费、编制、土地、案件处理等特殊情况和重大问题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在到期前3天,将延期办理的原因、依据、处理意见和拟办结时限及时告知报送单位或个人,并加快推进,及时公布或告知最新进展。第四条 部室之间办理请示、报告、询问、答复等事宜,进行征求意见、会签文件、商洽工作等事宜,由牵头部室负责明确办结期限。第五条 对所属单位报送的请示性事项和公文,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答复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期,并及时将延期原因、依据、拟办结期限通知报送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按时办结或没有按时反馈办理意见,并未履行延期批准和通知程序的,视为默认或同意。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受理请示的部室(单位)负责。第六条 无故拖延办结时间,超过办结时限的,要追查原因,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