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解封申请书 人民法院: 公司(原告)与限公司(被告)纠纷一案由贵院作为一审法院立案并进行了审理,案号hellip;hellip;民初字第号。在诉讼期间,原告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原告担保人公司为原告的保全申请向贵院提供了位于,价值的商铺作为担保。贵院据此对被告拥有的位于予以了查封。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上诉至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现本案已经审结,法院于年月日下达hellip;hellip;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已经终结。因此,原告特向贵院申请解除对原告担保物的保全手续,并将原告的担保物返还给原告担保人。 此致 hellip;hellip;人民法院 申请人: 第1页 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