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经贸区域协调开展促进资金管理实施细那么(精) 外经贸区域协调开展促进资金管理实施细那么(暂行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外经贸事业的开展,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区域协调开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财企202223l18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细那么。第二条外经贸区域协调开展促进资金(以下简称促进资金的资金来源为: 一、中央划拨的外经贸区域协调开展促进资金 二、省财政安排的外经贸区域协调开展促进资金 三、外经贸区域协调开展促进资金的收益 四、其它来源 第三条XX省财政厅和XX省商务厅是“XX省外经贸区域协调开展促进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拟定本省促进资金管理实施细那么及相
2、关配套方法。省商务厅根据外经贸开展目标负责提出促进资金的支持重点,提出工程的支持方案,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工程的申报和评审;省财政厅负责审核促进资金的支持重点和使用方案,提出促进资金的监管要求和确定拨付程序,会同商务部门对促进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促进资金是促进我省外经贸开展的政府性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根据实际情况结转使用。 第二章使用原那么和范围 第五条促进资金的使用遵循以下原那么: 一、实施外经贸开展战略,促进我省外经贸事业开展; 二、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我省的产业政策; 三、符合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根本规那么和国际惯例; 四、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符合
3、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的原那么;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那么,标准管理,科学运作,建立健全监督和约束机制。 第六条促进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促进我省进出口结构调整。对具有一定技术创新能力、并组织生产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纺织品、轻工业品、农(加工产品等出口产品的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进行技术改造的工程贷款予以贴息; 二、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出口产品的研究开发、培育精品名牌出口商品和创立自主出口品牌。对出口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农(加工轻纺产品等的生产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对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研发费用予以适当补助; 三、支持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对企业在境外投资兴建的国家级工
4、业园区的相关前期费用予以补助及贷款利息等予以贴息;对企业兴建或投产的境外生产加工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工程、 境外高新技术平台、对外技术咨询工程,以及中标并施工的对外承包工程工程前期费用予以补助、相关工程国内贷款等予以贴息; 四、拓展对外经济合作空间,支持成套设备出口和国际工程承包,对投标业务所产生的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对相关企业外派劳务人员提供适当补助; 五、对出口农畜产品为获得进口国(地区市场准入而发生的国(境外检疫等费用和农畜加工产品企业进行各类国际认证费用、建立质量溯源体系,出口农产品行业标识、原产地标记注册的推广等费用予以补助; 六、支持企业实施出口品牌战略,对获得国家和省级出口名牌商品称
5、号的生产企业,为创立出口品牌而支付的境外商标注册、专利注册、广告宣传以及制定品牌战略活动等而发生的费用予以补助; 七、加强对效劳贸易的支持力度,对效劳贸易领域的效劳外包、文化产品、技术进出口等行业给予扶持。对效劳外包工程、外包基地公共效劳平台建设、外包企业国际资质认证、人才培训等给予资助; 八、支持企业参加商务部和省政府在境内外举办的重大外经贸活动,以推动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九、支持外经贸人才、外经贸专业知识培训和国际间外经贸学术、人员的交流与合作,资助外经贸领域重大工程、重大课题的科学论证及重点商品、重要市场的调研; 十、支持外经贸信息效劳体系建设,搭建贸易促进信息平台;十 一、支持承接
6、国际产业梯度转移;十 二、支持贸易便利化环境建设;十 三、其它有利于促进我省外经贸开展的事项。 第七条每年度外经贸区域协调开展促进资金重点支持方向由省商务厅商省财政厅确定。 第三章使用资格和条件 第八条促进资金的使用单位必须和工程申请单位一致,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在我省境内登记注册; 二、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作为工程组织单位除外; 三、工程单位必须具有科学的决策程序和各项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必须具有从事该使用工程的专业人员和实施条件; 五、最近三年没有骗税、骗汇、走私等违法行为; 六、申报单位申报前三年没有连续亏损,且上缴
7、税金不低于支持额度; 七、应具有相应的经营实绩,具备必要的资金配套能力。第九条申请使用促进资金,应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外经贸区域协调开展促进资金使用书面申请及方案申请表(表格附后; 二、企业与申报工程对应的资格证明文件,实施相关工程的批准文件,与申报工程有关的技术文本(资料; 三、工程单位上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及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与申请工程资助资金有关的费用支出凭证资料; 五、工程申请单位对附属文件及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六、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第四章工程管理和申报程序 第十条建立公开透明的公告、申报机制。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将确定的年度重点支持方向及申报要求(包括申报时
8、间、费用发生有效年限等具体条款在省商务厅及财政厅有关网站媒体公告,保证信息公开透明。 第十一条凡承担该资金重点支持工程的企业(单位,均可申请资助,并通过相关网站同时以书面申请的方式申请上报。申报程序如下:市县所属企业、单位申请使用促进资金时,先向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商务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联合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省属企业、单位的工程需经行使本企业出资人权利的部门(所属企业集团、技术主管部门推荐(盖章后,直接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上报工程纳入省商务厅及省财政厅的本年度的相关工程库管理。 第十二条建立科学的评审论证机制。省商务厅、财政厅将从工程库中选出符合申报条件的工程提交工程
9、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和论证。工程评审小组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共同组织有关产业及技术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对评审合格的工程,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组织有关人员实地考察,结合企业效益、规模、资金配套能力及实施工程的可行性商定资助资金额度并在相关网站公示。 第十四条对于技术研究开发及质量溯源体系工程,在工程执行完毕3个月内,工程执行单位应向所属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工程验收申请,由所属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工程的验收工作,并将验收结果报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省属企业承担的工程由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直接验收或授权市商务及市财政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因客观原因需对工程进行调整或撤销,须严格按上述程序重
10、新评审后下达执行。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促进资金一般采取事后拨付资金方式,资金可通过一次性拨付和按比例分次拨付等方式下达。对省属企业单位,由省财政直接将资金拨付企业;市县属企业单位资助资金通过相关市(县财政拨付。 款额较大的工程(如大型展洽会等在工程执行前可采取财政适量预借的方式支付,工程执行完成后据实结算。 第十七条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家企业只能支持一个工程;同一工程只能享受一次性资助或最多两年的贴息支持。贴息工程补助额不高于按同期贷款利率应负担的利息额;研发工程只对企业研发机构为研发本工程支付的研发费用及为研发而必须购置的仪器仪表设备支出费用给予补助;其他工程原那么上不高于工程支出额的
11、50%。 第十八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每年可从区域协调开展资金总额中提取不超过3%的工作经费,用于支付工程招标、评审、论证、咨询、公示、验收、审计等费用支出,保证促进资金工程评估、论证和审计工作的实施,强化工程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第十九条主管部门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应建立资助工程的事先评估、事中跟踪和事后效绩评价机制。对违反本细那么规定的有权终止并责令改正,对违规企业有权否决工程的资金使用方案;(二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有权对资助工程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三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应不断完善我
12、省促进资金管理方法和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资金的使用效率。按时向财政部、 商务部编制有关报表、运行分析报告等,并自觉接受两部的监督、检查及专项审计;(四各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既是本地区工程的管理部门,承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授权的工程组织、资金拨付等职能,同时又是工程单位的推荐人,负有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如实反映工程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责任。 第二十条工程单位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一工程单位有权按照工程方案(方案自主使用工程资金并组织实施,不受干预;(二工程单位对工程的运行质量、平安和市场风险负责,应确保工程的按期执行到位。对因管理部门责任造成的工程损失等有权向上级财政部门、商务部门申诉。 第
13、二十一条专家评审小组和工程评审专家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一根据相关的法律、文件规定及评审小组的规定,独立行使职责,不受任何一方干预;(二根据委托向管理部门提供客观、真实、可靠的资料和评审论证报告。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促进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本细那么的规定办理,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对促进资金资助工程进行跟踪、指导、监督和检查,对大型工程需委托有关单位和中介机构对工程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评审。 第二十四条对需要验收的工程,由商务和财政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通过实地考察、查验票据等方法,做出工程验收结论。没有实施或执行情况与工程目标差距
14、较大等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追缴已拨资金。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使用促进资金的单位必须专款专用,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每年底对促进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效益评价分析,并上报财政部、商务部,重大工程在完成清算的一个月内专题上报。 第八章罚那么 第二十七条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和工程组织单位如有违反财政部、商务部有关规定和本实施细那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八条各市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应确保工程资金专款专用并拨付到位,不得借故拖延、截留、挪用工程资金,也不得以工
15、程资金扣抵工程单位的 借款或其它应交款项。经查实,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的地区和部门3年内不受理该地区及部门的工程 申报,并在全省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资金使用单位必须据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擅自改变促进资金的用途。对于骗取、挪用、侵占促进资金的,或工程组织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及损失的,按相关规定撤销工程方案,主管部门3年内不予受理工程申报。 第三十条各中介机构及评审小组成员,有违反本规定及委托方委托书各条款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一经发现,均取消其委托资格,并追回相应的报酬,造成资金损失或浪费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那么 第三十一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二oo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第10页 共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