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方法(试行稿)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方法 一、主要依据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方法的通知 二、检查验收的组织实施 检查验收工作以县级行政区为根本单位,组织工作由各级“确权办负责。检查验收工作,在承包地块测绘成果、确权登记数据库、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确权登记颁证资金专项验收合格的前提下,采取县级自查、地市核查、省级验收的方式进行。 (一)专项检查验收 1、承包地块测绘成果检查验收。(由县市、区组织,在完善承包合同之前进行)。 2、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检查验收 3、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检查验收 4、确权登记颁证资
2、金检查验收 (二)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县级自查市级核查省级验收 三、检查验收的内容与方法 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工作保障落实情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完成情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完成情况、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建设成果完成情况。 检查验收工作主要采用内业查看、内业检测、外业抽样检测的方法,重点检查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标准性。 四、检查验收中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检查验收组有权决定终止检查验收: 1、承包地块测绘成果检查验收未开展或未通过,省级抽查验证发现界址点精度指标、面积量算精度指标不达标等重大缺陷的; 2、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检查验收未开展或未通过; 3、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未完成; 4、确权登记颁证资金检查验收未开展或未通过; 5、因确权登记颁证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 6、承包经营权证发证率未到达98%(发证率=已发证数/应确权农户数20230%),或抽查访问农户时超过三分之一的农户对确权登记不满意的; 7、其他检查组认为应当中止的情形。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