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工部门平安生产责任制 (1)严格执行平安生产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平安生产方针、政策和企业各项平安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超时工作。(2)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考察、考核管理人员贯彻执行平安生产方针、政策及平安工作业绩情况,并以此作为管理人员选拔、聘用、奖惩依据。(3)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平安管理人员考察配备工作,保证平安管理工作正常开展。(4)按规定参加有关生产平安事故调查、分析和工伤鉴定,按照管理权限,提出对有关责任者处理意见。(5)对因生产平安事故受到行政处分的管理人员,应及时将处分决定存入个人档案。(6)参加统一组织的平安检查活动,组织对各单位执行平安生产责任制、管理人员岗位值班制度情况检查。(7)在研究、拟定、执行工资政策、奖惩制度和效绩考核方案时,把平安工作列为主要内容。(8)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组织企业员工平安技术培训工作,提高员工平安操作水平。(9)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根据职业禁忌症要求,做好员工招收和职工调配工作。(10)在办理临时用工协议书时应有平安方面条款,并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